[发明专利]视频信号处理单元和显示单元无效
申请号: | 201010173978.X | 申请日: | 2010-05-07 |
公开(公告)号: | CN101888474A | 公开(公告)日: | 2010-11-17 |
发明(设计)人: | 谷野友哉 | 申请(专利权)人: | 索尼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5/21 | 分类号: | H04N5/21;H04N5/44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康建峰;苗迎华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视频信号 处理 单元 显示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视频信号处理单元和包括这样的视频信号处理单元的显示单元,所述视频信号处理单元执行用于改善图像质量的处理,所述图像质量包括视频信号中包含的图像拾取模糊。
背景技术
近些年来,在用于显示视频图像(运动图像)的视频信号处理单元中,已经提出了一种即使在输入侧电视系统和输出侧电视系统之间没有帧频率或者场频率的恒定同步关系的情况下,也没有视频质量降级的显示技术。更具体而言,已经提出一种用于调整帧速率的技术(帧速率转换技术)(例如参见日本未审查专利申请公布No.2006-66987)。
但是,当使用现有帧速率转换技术,比如JP2006-66987A中的帧速率转换技术来提高帧速率时,没有考虑在图像捕获(图像拾取操作)时发生的运动模糊(图像拾取模糊)。因此,包括图像拾取模糊(模糊图像)的图像未被特别改善,而是保持原样,导致难以在显示单元上显示锐利图像的问题。
考虑到上述情况,例如,日本未审查专利申请公布No.2006-81150已经提出一种用于改善这样的问题的技术。
发明内容
根据JP2006-81150A的视频信号处理单元包括:滤波部件,其应用低通滤波器(LPF),所述低通滤波器的特性由滤波器特性转换部件转换以输出结果产生的目标像素的校正像素值作为第一值。另外,提供了一种减法部件,其计算被校正之前的目标像素的像素值与从滤波部件输出的第一值之间的差,以输出结果产生的差值作为第二值。另外,提供了一种加法部件,其将从所述减法部件输出的第二值加到被校正之前的目标像素的像素值,以输出结果产生的相加值作为被校正后的目标像素的像素值。
换句话说,由于JP2006-81150A的技术按照运动量宽度的抽头(tap)的数量而采用所谓FIR(有限冲激响应)滤波器的结构,因此不足以作为用于纠正图像拾取模糊的滤波器。特别是,当运动量被用作采样频率时,在空间频率(即,例如采样频率的1/2或者更高)上的效果不足,存在改善的空间。
考虑到上述情况,期望提供一种视频信号处理单元和显示单元,其能够以更适当的方式来改善包括图像拾取模糊在内的图像质量。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提供了一种视频信号处理单元,包括:检测部分,用于在每个单位周期中从通过利用图像拾取装置的图像拾取操作而获得的输入视频信号中检测特征值,所述特征值示出在所述图像拾取操作中出现的图像拾取模糊的特征;以及校正部分,用于在每个单位周期中使用所述特征值对由所述输入视频信号形成的输入视频图像的像素值进行按序校正,由此抑制所述输入视频信号中的图像拾取模糊,以产生输出视频信号。所述校正部分通过利用当前单位周期内在所述输入视频图像中的校正像素的校正结果,来进行在所述当前单位周期内对所述输入视频图像中的目标像素值的校正。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提供了一种显示单元,包括:检测部分,用于在每个单位周期中从通过利用图像拾取装置的图像拾取操作而获得的输入视频信号中检测特征值,所述特征值示出在所述图像拾取操作中出现的图像拾取模糊的特征;校正部分,用于在每个单位周期中使用所述特征值对由所述输入视频信号形成的输入视频图像的像素值进行按序校正,由此抑制在所述输入视频信号中的图像拾取模糊,以产生输出视频信号;以及显示部分,用于根据所述输出视频信号来显示视频图像。所述校正部分通过利用当前单位周期内在所述输入视频图像中的校正像素的校正结果,来进行在所述当前单位周期内对所述输入视频图像中的目标像素值的校正。
在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的视频信号处理单元和显示单元中,在每个单位周期中从输入视频信号检测示出在图像拾取操作中出现的图像拾取模糊的特征的特征值,并且在每个单位周期中使用所述特征值对由所述输入视频信号形成的输入视频图像的像素值进行按序校正,由此抑制所述输入视频信号中的图像拾取模糊,并产生所述输出视频信号。此外,通过利用当前单位周期内的输入视频图像中的校正像素的校正结果,来进行在所述当前单位周期内对所述输入视频图像中的目标像素值的校正。以这种方式,这样的校正起到在空间方向上的所谓IIR(无限冲激响应)滤波处理的作用。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索尼公司,未经索尼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010173978.X/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