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操纵视频内容的方法和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210027448.3 | 申请日: | 2012-02-02 |
公开(公告)号: | CN102647623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8-22 |
发明(设计)人: | 查尔斯·麦可;黄凌骏;楚·熊 | 申请(专利权)人: | 索尼公司;索尼网络娱乐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21/25 | 分类号: | H04N21/25;H04N21/258;H04N21/254 |
代理公司: |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58 | 代理人: | 宋鹤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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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操纵 视频 内容 方法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总地涉及利用第二设备控制能够访问因特网协议电视(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IPTV)的一个设备的系统和方法,更具体而言涉及操纵视频内容。
背景技术
IPTV能够接收利用因特网协议套组的体系结构和联网方法递送的服务,而且还可能够接收利用广播网络递送的服务。IPTV服务例如包括实况电视、时间偏移节目、视频点播(VOD)和在线交易。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实施例涉及允许用户“在移动中”操纵因特网内容,例如视频,这意味着播放列表可被显示在不是用户的主显示器的设备或显示模块上。例如,主显示设备或模块可在用户的家或企业或通常观看位置中。次设备可以是结合用户的主设备使用的外部显示器并可位于不同的位置。次设备可以是移动电话或其他非IPTV设备。通过能够利用次设备在移动中浏览因特网内容,用户即使不在IPTV设备附近或不与IPTV设备在同一网络中也能够管理资源的列表。
通过管理资源的列表,用户例如能够:预订其他用户的列表;管理其自己的列表;与另一订户共享资源;从服务提供者购买资源,或者从在线厂商或网站或电视广告(例如商业广告或在购物服务上提供的产品)购买资源。
出于安全性目的,安全内容只能由真品IPTV设备播放,以防止暴露内容统一资源定位符(URL)。由于次显示器可能不是真品IPTV设备,所以其可能不被许可显示用户正在巡览的内容。然而,非安全的内容,例如一般公众可得的电影预告片,也可在IPTV设备(其可能未被认证)和/或次显示器上被观看,这取决于用户希望在何处观看该内容。
本发明的另一实施例涉及一种用于操纵视频内容的方法,包括:从服务器访问一个或多个IPTV设备的列表,以及从列表中选择IPTV设备。服务器提供可在所选IPTV设备上播放的内容的内容列表。次设备提供内容巡览和IPTV控制功能,该IPTV控制功能在这里也被称为选择功能。例如在次设备和所选IPTV设备之间的通信是通过服务器来路由的情况下,服务器可确定所选IPTV设备的可达性。在其他情况下,次设备可直接与所选IPTV设备通信并且确定可达性。次设备提供的内容巡览和IPTV控制功能的执行是独立于所选IPTV设备是否可达的。
本发明的另一实施例涉及一种用于操纵视频内容的方法,包括:接收认证信息以识别用户,以及提供标识与认证信息相关联的IPTV设备的信息的列表。接下来,从次设备向服务器发送IPTV设备选择以选择IPTV设备。在次设备和所选IPTV设备之间的通信是通过服务器路由的情况下,服务器确定所选IPTV设备的可达性。在其他情况下,次设备可直接与所选IPTV设备通信并且次设备确定所选IPTV设备的可达性。接下来,基于认证信息向所选IPTV设备返回一个或多个内容选择。服务器从次设备接收用户操纵信息。基于用户操纵信息和所选IPTV设备处理内容。对内容的处理是独立于所选IPTV设备的可达性而执行的。从而,所选IPTV设备的可达性不影响用户操纵内容的能力,这包括什么内容选择可供用户浏览。
本发明的其他实施例包括上述方法,但是利用装置实现的,或者被编程为要被结合一个或多个电子存储介质操作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的计算机代码。
附图说明
为了实现前述和相关目标,这里联系以下描述和附图描述了本发明的某些例示性实施例。然而,这些实施例只是指出了可以用来使用本发明的原理的各种方式中的几种,并且本发明想要包括所有这些方面及其等同物。当结合附图来考虑时,从以下对本发明的描述中将容易看出本发明的其他优点、实施例和新颖特征。结合附图可以最好地理解以示例方式给出但不想要将本发明仅限于所描述的特定实施例的以下描述,附图中:
图1示出了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的框图。
图2a和2b示出了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一系列步骤。
图3示出了本发明实施例的示意性表示。
图4示出了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处理步骤的流程图。
图5示出了用于浏览视频内容的步骤的示例。
图6示出了执行本发明实施例的一系列步骤。
具体实施方式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索尼公司;索尼网络娱乐国际有限责任公司,未经索尼公司;索尼网络娱乐国际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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