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矿用本安型摄像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220556530.0 | 申请日: | 2012-10-29 |
公开(公告)号: | CN202841337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3-27 |
发明(设计)人: | 薛向辉;陈振欣;李占述;张锐;朱坤 | 申请(专利权)人: | 泰安东华合创软件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5/225 | 分类号: | H04N5/225;H04N7/18 |
代理公司: | 泰安市泰昌专利事务所 37207 | 代理人: | 高军宝 |
地址: | 271000 山***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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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摄像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矿井下视频摄录设备技术领域,具体地说是一种矿用本安型摄像装置。
背景技术
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未来几十年内,煤炭依然是我国的主要能源,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将难以改变,这就是中国的国情。因此,煤炭越来越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煤炭约占一次能源的70%。我国煤矿95%以上是井工开采,煤矿赋存条件差,开采深度深、瓦斯、煤尘、水灾、火灾、冲击地压、地热等困扰这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煤矿行业一直是我国工矿企业中的高危行业。分析原因,既有管理混乱、人员素质低、安全投入不足、科学研究薄弱等问题,其中也包括煤矿井下监视设备落后等问题。
目前,煤矿井下作业因为远离地面,地形复杂,环境恶劣,所以容易发生事故。为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除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意识外,关键是建立煤矿图像监视系统,形成煤矿井上、井下可靠安全预警机制和管理决策信息通道。所以当前现代化矿井的生产不仅要解决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生产自动化的问题、又要了解各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信息。建立安全生产、调度和管理网络系统,对井上、井下安全生产的全面了解,能及时发现事故苗子,防患于未然,也能为事后分析事故提供有关的第一手图像资料已成为煤矿设计工作必须解决的问题。
发明内容
为解决上述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应用于煤矿井下图像监视系统的矿用本安型摄像装置,对井下各个主要设备机房和重点工作场所进行图像摄录,在井下恶劣环境中能够保证连续正常可靠工作,便于对井下情况的查看和管理。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矿用本安型摄像装置,包括矿用隔爆外壳,所述矿用隔爆外壳内设置有CCD成像电路、光电转换电路板和DC-DC电源交换电路板,所述CCD成像电路包括顺次连接的镜头电路板、主电路板和接口电路板,所述DC-DC电源交换电路板的输出端分别与CCD成像电路和光电转换电路板的输入端连接,所述CCD成像模块的输出端与所述光电转换电路板的输入端连接。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可靠,寿命长,适合在井下恶劣环境下使用,井下待监视点的景物光线经过CCD成像电路输出本安视频信号,根据传输距离和电磁干扰强度的具体情况,选择输出视频信号经过光缆传输,或者经过光电转换电路板后转换成电信号通过电缆输出,再通过煤矿图像监视系统的网络传输,实现井下图像的查看和监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原理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描述:
如图1所示为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例,包括矿用隔爆外壳,所述矿用隔爆外壳内设置有CCD成像电路1、光电转换电路板2和DC-DC电源交换电路板3,所述CCD成像电路1包括顺次连接的镜头电路板11、主电路板12和接口电路板13,所述DC-DC电源交换电路板3的输出端分别与CCD成像电路1和光电转换电路板2的输入端连接,所述CCD成像模块1的输出端与所述光电转换电路板2的输入端连接。
本实用新型应用于煤矿图像监视系统,该系统由井下摄像设备、传输线路、井上摄像设备和井上监控设备组成。本实用新型属于井下摄像设备,能够实现彩色转黑白(光照充足时为彩色,光照微弱时为黑白色),在低照度环境下能看清景物,最低照度≤0.0001Lux,具有电源、工作状态、通信状态指示功能。DC-DC电源交换电路板3采用直流稳压电源,满足井下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安全技术的要求。
系统采用模拟接入方式,设置于井下各个待监视点的摄像仪采用本实用新型,井上摄像设备采用模拟摄像机,待监视点的景物光线通过镜头聚焦在CCD成像电路1上成像,输出本安视频信号,当传输距离小且电磁干扰强度不严重时,视频信号经过光电转换电路板2转换成电信号,可选用同轴电缆传输信号;当传输距离远或电磁干扰严重时,视频信号提供给光端机,输出视频光信号,通过光缆进行信号传输,将井上、井下视频信号传输给井上监控设备所在的指挥中心或者矿领导办公室。
上述各模块或电路板均可采用或借鉴现有技术。当然,上述说明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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