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微创头皮牵开器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1310626367.X 申请日: 2013-11-28
公开(公告)号: CN103584889A 公开(公告)日: 2014-02-19
发明(设计)人: 张波 申请(专利权)人: 张波
主分类号: A61B17/02 分类号: A61B17/02
代理公司: 暂无信息 代理人: 暂无信息
地址: 550006 贵州省贵阳市云*** 国省代码: 贵州;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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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头皮 牵开器
【权利要求书】:

1.一种微创头皮牵开器,其特征在于,该牵开器包括钳体(10),所述钳体(10)由第一钳体(11)和第二钳体(12)铰接而成,其铰接点(13)位于所述钳体(10)的中部或中前部(10A),在所述第一钳体(11)和第二钳体(12)后部(10B)的末端分别设有用于把持该牵开器的第一手柄(21)和第二手柄(22),在第一钳体(11)和第二钳体(12)之间设有以铰接点(13)为支点的板簧(30),在第一钳体(11)和第二钳体(12)后部(10B)的后端相对的侧壁上分别设有位置相对的限位块(14),所述第一钳体(11)和第二钳体(12)前部(10A)的前端分别相对地向外弯曲成圆弧状而形成圆筒状的直视窗(40),在该第一钳体(11)和第二钳体(12)形成直视窗(40)的前端设有沿直视窗(40)轴向延伸的钳锷(15)。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创头皮牵开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钳锷(15)由第一钳体(11)及第二钳体(12)的圆弧状侧壁沿直视窗(40)轴向延伸而成。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微创头皮牵开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钳体(11)及第二钳体(12)的前部(10A)自铰接点(13)起朝钳锷(15)延伸方向倾斜或弯曲,使得钳体(10)的前部(10A)与其后部(10B)不位于同一水平面。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微创头皮牵开器,其特征在于,形成直视窗(40)的第一钳体(11)和第二钳体(12)的圆弧状侧壁的弧长为5~7mm。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微创头皮牵开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钳锷(15)与直视窗(40)相对的外侧壁上分别设有横向的螺纹(16)。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微创头皮牵开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钳锷(15)的前侧壁为向内凹的弧型面。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微创头皮牵开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钳体(10)、第一手柄(21)、第二手柄(22)、限位块(14)及钳锷(15)一体成型。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微创头皮牵开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手柄(21)和第二手柄(22)呈环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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