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分布式家庭储能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520969964.7 | 申请日: | 2015-11-27 |
公开(公告)号: | CN205248820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5-18 |
发明(设计)人: | 施大钟;梁瑞科;施登宇 | 申请(专利权)人: | 施大钟 |
主分类号: | H02J3/32 | 分类号: | H02J3/32 |
代理公司: | 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 31263 | 代理人: | 张坚 |
地址: | 202150 上海市***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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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分布式 家庭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能源利用技术领域,尤其涉及提供一种分布式家庭 储能系统。
背景技术
能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经济社会发展命脉,事关国家经济 社会发展全局。互联网与能源融合是重塑全球能源竞争新格局的重要契 机,是实现能源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 命的强劲引擎。我国能源发展面临总量失衡、结构矛盾、效率偏低、体 制障碍等一系列问题,矛盾突出,形势非常紧迫:1、能源供需总量失衡, 对外依存度高;2、能源结构性矛盾突出,我国能源以煤炭为主,可再生 能源占有率偏低;3、能源利用效率偏低;4、市场化机制不足,目前能 源价格以政府定价为主,市场化定价机制尚未形成,供需难以有效对接, 能源产业活力没有释放。
若能将互联网与能源、储能融合,则一方面可以基于互联网进行能 源监测、调度和管理,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入网比例,实现供能方式多元 化,优化能源结构;另一方面则可以基于互联网进行能源的公平交易、 高效管理和精准服务,促使供需对接,实现能源按需流动,促进资源的 节约和高效利用,降低能源消耗总量。
实用新型内容
基于此,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分布式家庭储能 系统。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分布式家庭储能系统,包括逆变器、风光互补控制器以及用于 存储波谷电力、光伏电力和风电力的蓄电池,所述逆变器与电网以及所 述蓄电池连接,所述风光互补控制器与风力发电设备、光伏发电设备以 及所述逆变器连接。
所述蓄电池为多个。
所述蓄电池为卡扦式的铅炭电池,多个铅炭电池卡扦连接构成电池 墙。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制作方便,其将谷电、光伏电以及风电以家 庭为单位进行储存,在不同的用电时段,采用合理的来源对家庭用电设 备进行供电,节约了能源,并且能源利用率高,降低了能源消耗总量, 有利于电网经济安全运行,提高负荷率,对于用谷电用户,可以降低成本, 对于供电部门,有利于缓解高峰缺电矛盾,减少高峰拉限电次数,减少限 电损失,提高社会用电综合经济效益,对于国家,有利于节约能源,促进国 民经济发展,同时可以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分布式家庭储能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一种分布式家庭储能系统,包括逆变器1100、风光互 补控制器1200以及用于存储波谷电力、光伏电力和风电力的蓄电池 1300。
逆变器1100与电网以及蓄电池1300连接,风光互补控制器1200 与风力发电设备、光伏发电设备以及逆变器1100连接。
较佳的,蓄电池1300为多个,且均采用卡扦式的铅炭电池,性价比 高、使用寿命长,多个铅炭电池卡扦连接构成电池墙。
本实用新型在电网谷时段,将电网电力供应给家庭用电设备7,并 且将谷时段的电网电力经逆变器1100存储至蓄电池1300,同时,将谷 时段的风电力以及光伏电力经风光互补控制器1200存储至蓄电池1300。
其中,在电网谷时段,优先存储风电力、波谷电力至蓄电池1300。
本实用新型在电网平时段,优先将风电力以及光伏电力直接供应给 家庭用电设备7,不足部分从蓄电池1300补充。
本实用新型在电网峰时段,将风电力以及光伏电力经风光互补控制 器1200、逆变器1100直接供应给家庭用电设备7,同时,将蓄电池1300 内的电力经逆变器1100供应给家庭用电设备7。
较佳的,本实用新型在电网峰时段,若蓄电池1300电量充裕,还可 经逆变器1100将蓄电池1300的电力供应给电网,参与电力的直接交易。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分布式家庭储能系统将谷电、光伏电以及风电以 家庭为单位进行储存,在不同的用电时段,采用合理的来源对家庭用电 设备7进行供电,节约了能源,并且能源利用率高,降低了能源消耗总 量,有利于电网经济安全运行,提高负荷率,对于用谷电用户,可以降低 成本,对于供电部门,有利于缓解高峰缺电矛盾,减少高峰拉限电次数, 减少限电损失,提高社会用电综合经济效益,对于国家,有利于节约能源, 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同时可以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认识到,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只是示例 性的,是为了更好的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本专利,不能理解为是 对本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制,只要是根据本专利所揭示精神的所作的任何 等同变更或修饰,均落入本专利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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