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水泥漏粪板有效
申请号: | 201720512256.X | 申请日: | 2017-05-10 |
公开(公告)号: | CN206994006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2-13 |
发明(设计)人: | 牟永斌;高兴周;苏睿;吴忠强;李德刚;刘友涛 | 申请(专利权)人: | 隆昌邦得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01K1/015 | 分类号: | A01K1/015 |
代理公司: | 成都众恒智合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51239 | 代理人: | 王育信 |
地址: | 642150 四***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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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水泥 漏粪板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畜牧养殖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水泥漏粪板。
背景技术
日常生活中人们对猪肉等圈养牲畜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养殖场发展也越来越红火。尤其是现在猪场的养殖密度比较高,在猪舍打扫和清除粪便的时候工作量比较大,为此,由水泥、铸铁和塑料材料制成的漏粪板应运而生,然而,这些漏粪板通常仅具有漏粪功能,在检修时,通常是直接在漏粪板上开孔,然后用检修盖盖住即可,然而,由于猪易拱、易破坏的天性以及猪的生活习性,很容易将凸出漏粪板的检修盖或其他装置拱落或拱坏,使其无法发挥原本的功能。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提供一种水泥漏粪板,该漏粪板冲洗方便,且其中部设置有不易被拱落或拱坏的检修盖,便于其中设备的检修。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水泥漏粪板,所述漏粪板中部设有相互匹配的检修盖支撑件和检修盖,漏粪板上还设有多个条状漏槽;所述检修盖支撑件与漏粪板一体成型,检修盖支撑件截面呈L形的台状结构、用于支撑检修盖;所述检修盖盖顶部高度低于漏粪板顶部高度,且检修盖包括钢制边框骨架,及均匀设置在钢制边框骨架上、并经过拉纹防滑处理的三棱钢筋;所述三棱钢筋相互平行且横截面呈倒三角形,相邻两三棱钢筋之间的间距小于2cm。
优选的,所述条状漏槽为上小下大的梯形漏斗结构。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用于支撑该检修盖的检修盖支撑件与漏粪板一体形成,稳固性极好,并且检修盖支撑件呈截面为L形的台阶状结构,可卡住检修盖,使其不会掉落,此外,该检修盖顶部高度低于漏粪板顶部高度,进一步确保了检修盖不会被拱落甚至不会被拱出来,确保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工作人员可通过检修盖迅速检修。
(2)本实用新型检修盖设有钢制边框骨架,使其不会被拱坏,而在钢制边框骨架上设置三棱钢筋,一方面是方便粪便的冲洗,另一方面则是避免牲畜的蹄子卡住等情况的发生。尤其是本实用新型还将三棱钢筋呈横截面为倒三角形设置并在其外表面进行了拉纹防滑处理,可进一步避免牲畜的蹄尖(脚趾)卡住,并且防止因棱角而伤害到牲畜。
(3)本实用新型的漏槽设置为上口小、下口大的梯形漏斗结构,这样动物粪便在漏缝中不容易挤压和堵塞,利于粪便从漏缝掉下,清洗十分方便,并且可增强其承载力。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附图标记对应的名称为:
1-检修盖支撑件,2-检修盖,21-钢制边框骨架,22-三棱钢筋,3-条状漏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实施例。
本实施例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种水泥漏粪板,如图1所示,该漏粪板中部设有相互匹配的检修盖支撑件1和检修盖2,漏粪板上还设有多个条状漏槽3。
所述条状漏槽3为上小下大的梯形漏斗结构,这样动物粪便在漏缝中不容易挤压和堵塞,利于粪便从漏缝掉下,并且,本实施例还将位于漏粪板正面的条状漏槽3上口的边缘制成光滑的倒角,形成与漏粪板的正面自然衔接的圆弧状,圆弧状边缘不容易磨损,使动物的脚或蹄子也不容易磨损。
所述检修盖支撑件1与检修盖2相互匹配,正常状态下,检修盖2即盖在检修盖支撑件1上,为了便于检修盖2能轻松地盖在检修盖支撑件1上,并且不易被牲畜拱到甚至被拱落,检修盖支撑件与漏粪板一体成型,且其截面呈L形的台状结构,该台状结构专门用于支撑检修盖,使其可轻松地盖到检修盖支撑件上去,并且该检修盖2顶面高度低于漏粪板顶部高度。所述检修盖支撑件和检修盖可以都为圆形结构或都会方形结构,其最大宽度大于50cm,最小宽度大于30cm(即能够工作人员通过即可)。
所述检修盖2包括钢制边框骨架21,及相互平行且均匀设置在钢制边框骨架上的三棱钢筋22;所述三棱钢筋22外表面经过拉纹防滑处理,且以横截面呈倒三角形的方式设置在钢制边框骨架21上,有利于粪便的清理,而将相邻两三棱钢筋之间的间距设置为小于2cm,则是可以防止牲畜被卡住,保护牲畜不受到损伤。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之一,不应当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但凡在本实用新型的主体设计思想和精神上作出的毫无实质意义的改动或润色,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然与本实用新型一致的,均应当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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