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方法和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910971341.6 | 申请日: | 2019-10-14 |
公开(公告)号: | CN110740431B | 公开(公告)日: | 2021-07-09 |
发明(设计)人: | 张承玉 | 申请(专利权)人: | 张承玉 |
主分类号: | H04W4/24 | 分类号: | H04W4/24;H04L12/14;H04M15/00 |
代理公司: |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51219 | 代理人: | 曾祥坤;邱剑宁 |
地址: | 621000 四川省绵阳市涪***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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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基于 融合 信用 控制 移动 通信 费用 支付 方法 系统 | ||
本发明提供一种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通信费用支付方法和系统,结合现有成熟技术方案和业务各自优点与不同领域的业务特点及各自优势,兼顾移动通信服务提供商、银行和移动通信用户各方利益,打通移动通信信用控制领域、银行信用控制与支付领域、移动通信用户消费域。包括移动通信运营商IT支撑域和合作银行IT支撑域;移动通信运营商IT支撑域包括第一业务受理模块,原有信控模块,融合信控模块,停开机模块和计费账务模块;合作银行IT支撑域包括第二业务受理模块和融合支付模块。与现有技术相比,实现更为方便、安全的缴费业务,降低移动运营商欠费风险、管理成本并提升了信控服务质量,将欠费风险转移至更具风险防控能力的专业第三方。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移动通信费用支付与信用控制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基于融合信用控制的移动通信费用支付方法和系统。
背景技术
与本发明相近的技术方案有三类:
(一)移动通信运营商基于自身业务特点开展的基于自有信用控制方式的通信费用支付业务,一般分为后付费(用户先使用后缴费)和预付费业务(用户先缴费后使用)两种,后续是否继续为用户提供通信服务,是基于用户通信消费情况、缴费情况及其它一些通信运营商自身定义的信用体系进行信用控制。
(二)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与银行、用户签订代收协议,每月由银行按照代收协议通过协议约定支付方式代为缴纳用户的水、电、气费用。
(三)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消费业务(含预授权等),信用卡持卡人在与银行签订框架合作协议商家(或业务平台)购买产品或服务时,通过信用卡进行支付(若银行或用户同意,也可以使用约定的其它银行卡支付),支付成功则由产品或服务提供商提供约定产品或服务。信用卡持卡人透支、违约归还等潜在风险由银行方承担。此类业务广泛应用于酒店、零售、电子商务等多种行业,也是各大银行目前大力开展的业务。
与本发明相近的三类技术方案,在解决移动通信领域费用支付方面分别存在不同的缺点:
(一)移动通信运营商自有信用控制方式下的费用支付方式,因缺乏一个对运营商和其用户双方而言具有高度可信公信力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或平台,运营商提供的后付费模式用户已基本未再发展,主推的是预付费模式。此种模式因移动通信业务的复杂性、全程全网计费业务的先用后计费与计费规则极为复杂的特性、自有信用控制体系对用户的制约性不足以及用户消费金额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其缺点一是运营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等成本去解决日益复杂的业务和服务问题,包括计费系统建设、信用控制系统建设、缴费渠道、提醒服务等;二是对运营商而言仍存在较大风险的欠费风险,而用户违约成本较低(高额欠费、弃卡、转网等),追缴违约金成本较高,由此产生的坏账只能自身消化;三是预付费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虽然降低了欠费风险,但也从另一方面遏制了用户消费意愿,不利于移动通信业务扩展;四是用户享受的通信服务品质不易保障(欠费停机时缴费信息或缴费渠道在某些场景下不易获得,比如夜间、国外、野外等,缴费开机时可能遇到运营商自身系统等问题未及时开机等),容易引发服务纠纷;五是在此模式下,即使移动运营商与银行有代扣协议,银行也仅仅是做为一种补充缴费渠道存在,银行本身不代替移动运营商承担任何因用户违约造成的损失,也无任何驱动力让银行愿意承担前述责任。
(二)水、电、气等由银行代扣的业务,因其服务提供商具有较强的行政执行能力、计费规则简单、用户可追溯性强、用户消费金额不大(机关、单位、企业等消费金额大的用户可追溯性更强)、用户变化概率小、用户违约成本可控等因素,得以开展。而对移动通信领域而言,则上述有利因素基本不具备,所以此种模式难以在移动通信领域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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