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子资源转移方法、设备及存储介质有效
申请号: | 201911289375.3 | 申请日: | 2019-12-12 |
公开(公告)号: | CN111131420B | 公开(公告)日: | 2022-05-31 |
发明(设计)人: | 刘禹铭;夏博彦;凌竞男;姚兵;刘斌;黄槽源;杨儒;贾成丞 | 申请(专利权)人: |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L67/563 | 分类号: | H04L67/563;H04L67/565 |
代理公司: | 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202 | 代理人: | 熊永强;杜维 |
地址: | 518057 广东省深圳***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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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子 资源 转移 方法 设备 存储 介质 | ||
1.一种电子资源转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对用于从第一终端向第二终端转移电子资源的第一资源包进行解析,得到资源转移信息,所述第一资源包是所述第一终端采用与第一资源转移平台匹配的第一适配模板对所述资源转移信息进行封装得到的,所述资源转移信息包括待转移资源对应的第一资源数值,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均为满足联盟业务协议的联盟成员;所述第二终端属于第二资源转移平台;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均满足所述联盟协议中关于转移电子资源的风控规则,所述联盟协议是由所述第一资源转移平台和所述第二资源转移平台制定得到的,所述第一资源转移平台和所述第二资源转移平台的信用等级均大于预设等级阈值,且所述第一资源转移平台和所述第二资源转移平台的注册对象数量大于对象数量阈值;所述资源转移信息还包括所述第一终端对应的第一电子资源类型、所述第二终端对应的第二电子资源类型;
生成验证请求,采用中间服务器的私钥对验证请求进行签名,得到转移数字签名,将所述验证请求及所述转移数字签名封装为交易数据,将所述交易数据上传至区块链网络中的共识节点设备;以使所述共识节点设备采用所述中间服务器的公钥对所述交易数据进行验签,若验签通过,则根据所述联盟业务协议中的风控规则验证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合法性,得到验证结果;所述联盟业务协议中的风控规则用于限定预设时间段内所转移电子资源的次数、本次电子资源转移数值以及合法终端集合;
接收所述共识节点设备发送的验证结果;
若根据所述共识节点设备发送的验证结果确定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合法性,则根据所述联盟业务协议选择与所述第二资源转移平台匹配的第二适配模板;
采用所述第二适配模板对所述资源转移信息进行封装,得到第二资源包;
将所述第二资源包发送至所述第二终端,若接收到所述第二终端发送的关于所述第二资源包的领取响应消息,根据所述第一资源数值从所述第一终端在所述第一资源转移平台的账户地址中,向所述第二终端在所述第二资源转移平台中的账户地址中转移目标转移资源;所述根据所述第一资源数值从所述第一终端在所述第一资源转移平台的账户地址中,向所述第二终端在所述第二资源转移平台中的账户地址中转移目标转移资源包括:从所述第一终端获取具有所述第一电子资源类型和所述第一资源数值的待转移资源;
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资源类型与所述第二电子资源类型之间的转换比例;
根据所述转换比例及所述第一资源数值生成第二资源数值;
将所述待转移资源转换为具有所述第二电子资源类型和所述第二资源数值的目标转移资源;
从所述第一终端在所述第一资源转移平台的账户地址中,向所述第二终端在所述第二资源转移平台中的账户地址中转移所述目标转移资源;所述第一终端在所述第一资源转移平台的账户地址、所述第二终端在所述第二资源转移平台的账户地址分别属于不同对象。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适配模板包括所述第二终端的公钥和第一数据封装格式,所述采用所述第二适配模板对所述资源转移信息进行封装,得到第二资源包,包括:
采用所述第一数据封装格式对所述资源转移信息进行封装,得到第一数据报文;
采用所述第二终端的公钥对所述第一数据报文进行加密,得到所述第二资源包。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共识节点设备发送的验证结果确定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合法性,包括:
统计所述区块链网络中确定所述第一终端具有合法性的共识节点设备的数量,作为第一数量;
统计所述区块链网络中确定所述第二终端具有合法性的共识节点设备的数量,作为第二数量;
若所述第一数量大于数量阈值,则确定所述第一终端具有合法性;
若所述第二数量大于所述数量阈值,则确定所述第二终端具有合法性。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联盟业务协议包括终端集合,所述终端集合包括多个被识别为合法的终端,所述根据所述联盟业务协议确定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合法性,包括:
若所述第一终端属于所述终端集合,则确定所述第一终端具有合法性;
若所述第二终端属于所述终端集合,则确定所述第二终端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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