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使用辅酶Q10联合疗法治疗癌症在审
申请号: | 202110961612.7 | 申请日: | 2014-04-08 |
公开(公告)号: | CN113797343A | 公开(公告)日: | 2021-12-17 |
发明(设计)人: | N·R·纳莱恩;R·萨兰加拉简 | 申请(专利权)人: | 博格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45/06 | 分类号: | A61K45/06;A61K31/122;A61K31/337;A61K31/704;A61K31/675;A61P35/00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11256 | 代理人: | 陈文平;袁元 |
地址: | 美国田***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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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使用 辅酶 q10 联合 疗法 治疗 癌症 | ||
1.一种治疗受试者的肿瘤疾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向所述受试者施用辅酶Q10(CoQ10);
(b)中断CoQ10的施用;和
(c)在已中断CoQ10的施用后,向所述受试者施用至少一种化疗剂,
使得所述肿瘤疾病被治疗。
2.一种治疗受试者的肿瘤疾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向所述受试者施用辅酶Q10(CoQ10);
(b)在开始CoQ10的施用后,向所述受试者施用至少一种化疗剂;和
(c)在开始所述至少一种化疗剂的施用后,继续使用CoQ10治疗,
使得所述肿瘤疾病被治疗。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CoQ10在施用一剂所述至少一种化疗剂之前施用至少24小时。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CoQ10在施用一剂所述至少一种化疗剂之前施用至少48小时。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CoQ10在施用一剂所述至少一种化疗剂之前施用至少1周。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CoQ10在施用一剂所述至少一种化疗剂之前施用至少2周。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CoQ10在施用一剂所述至少一种化疗剂之前施用至少3周。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CoQ10在施用一剂所述至少一种化疗剂之前施用至少4周。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CoQ10施用开始后至少24小时、在CoQ10施用开始后一周或多周、在CoQ10施用开始后两周或更多周、在CoQ10施用开始后三周或更多周、在CoQ10施用开始后四周或更多周、在CoQ10施用开始后五周或更多周、在CoQ10施用开始后六周或更多周、在CoQ10施用开始后七周或更多周或者在CoQ10施用开始后八周或更多周,开始施用所述至少一种化疗剂。
10.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相对于单独使用所述至少一种化疗剂的治疗[SPEC:即在不存在向所述受试者的CoQ10施用的情况下],所述肿瘤疾病对治疗的反应被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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