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牙科器械及壳状矫正器有效
申请号: | 202120668069.7 | 申请日: | 2021-04-01 |
公开(公告)号: | CN215606409U | 公开(公告)日: | 2022-01-25 |
发明(设计)人: | 赵晓磊;姚峻峰 | 申请(专利权)人: | 正雅齿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C7/08 | 分类号: | A61C7/08;A61C7/00;A61C7/14;A61C7/20 |
代理公司: | 上海汉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1236 | 代理人: | 封喜彦;胡晶 |
地址: | 201210 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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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牙科 器械 矫正 | ||
1.一种牙科器械,其特征在于,包括:
正畸固定器具,用于重定位安装有该正畸固定器具的牙齿,包括固定在不同牙齿上的两个以上的托槽和安装在所述托槽上的紧固件;
壳状矫正器,所述壳状矫正器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包括至少两个子壳体及连接所述子壳体的连接部;每个所述子壳体包括一个或多个能够容纳牙齿的腔体,至少一部分所述腔体被设计为重定位被其容纳的、未安装正畸固定器具的牙齿;
其中,所述正畸固定器具安装在相邻的所述子壳体之间的至少部分牙齿上,所述连接部连接相邻设置的所述子壳体;在所述壳状矫正器佩戴到牙颌的过程中以及佩戴后,所述连接部与所述正畸固定器具不接触;在所述牙科器械使用过程中,所述连接部与位于相邻所述子壳体之间的牙齿不产生力的作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科器械,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牙科器械使用过程中,所述连接部与位于所述相邻子壳体之间的牙齿不接触。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科器械,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牙科器械使用过程中,所述连接部与位于所述相邻子壳体之间的牙齿接触但不产生力的作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科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和所述正畸固定器具在颊舌方向或唇舌方向设置在牙齿的同一侧或不同侧。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牙科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和所述正畸固定器具设置在牙齿的同一侧时,所述连接部在所述正畸固定器具的下方不设置任何实体结构。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科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托槽安装在前牙区牙齿的唇侧面,所述连接部包含舌侧面部分,且不含唇侧面部分。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科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托槽安装在后牙区牙齿的颊侧面,所述连接部包含舌侧面部分和/或咬合面部分,且不含颊侧面部分。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科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托槽安装在前牙区牙齿的舌侧面,所述连接部包含唇侧面部分,且不含舌侧面部分。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科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托槽安装在后牙区牙齿的舌侧面,所述连接部包含颊侧面部分和/或咬合面,且不含舌侧面部分。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科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包括唇/颊侧面部分及舌侧面部分,其中,所述连接部在安装了所述正畸固定器具的一面仅设置于所述正畸固定器具的上方。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科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包括唇/颊侧面部分、咬合面部分及舌侧面部分,其中,所述连接部在安装了所述正畸固定器具的一面仅设置于所述正畸固定器具的上方和/或两侧。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科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包括一个或多个连接体,所述连接体连接相邻设置的所述子壳体。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牙科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包括多个连接体,至少两个所述连接体位于唇/颊侧面、舌侧面、咬合面中的同一面或不同面。
14.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牙科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体位于唇/颊侧面或舌侧面,所述连接体在龈颌方向上对应所述正畸固定器具的部分的宽度小于等于对应的安装正畸固定器具的牙齿的牙冠高度。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牙科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体位于唇/颊侧面,所述连接体与安装正畸固定器具的牙齿的外表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等于0。
16.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牙科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体位于舌侧面,所述连接体与安装正畸固定器具的牙齿的内表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等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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