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生发剂及抗白发剂在审
申请号: | 96190947.1 | 申请日: | 1996-08-05 |
公开(公告)号: | CN1163562A | 公开(公告)日: | 1997-10-29 |
发明(设计)人: | 小沼信一 | 申请(专利权)人: | 小沼信一 |
主分类号: | A61K7/06 | 分类号: | A61K7/06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刘立平 |
地址: | 日本茨城***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生发 白发 | ||
1.一种生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生发剂系将芝麻、当药、木槿分别浸渍于凤仙花醇提取液和酒精度数30度以上的乙醇的水溶液中,混合所得的各提取液与风仙花醇提取液而成。
2.一种抗白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抗白发剂系将芝麻、当药、木槿分别浸渍于凤仙花醇提取液和酒精度数30度以上的乙醇的水溶液中,混合所得的各提取液与风仙花醇提取液而成。
3.一种生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生发剂系将凤仙花提取液2重量份、酒精度数为30度以上的乙醇的水溶液2重量份、芝麻提取液4重量份、当药提取液1重量份、木槿提取液1重量份混合,放置7-10日,使其熟化后得到的组合物。
4.一种抗白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抗白发剂系将凤仙花提取液2重量份、酒精度数为30度以上的乙醇的水溶液2重量份、芝麻提取液4重量份、当药提取液1重量份、木槿提取液1重量份混合,放置7-10日,使其熟化后得到的组合物。
5.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生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凤仙花提取液系将20-50重量份的凤仙花全草浸渍于酒精度数在30度以上的乙醇的水溶液100重量份中,分离残余物而组成。
6.如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抗白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凤仙花提取液系将20-50重量份的凤仙花全草浸渍于酒精度数在30度以上的、乙醇的水溶液100重量份中,分离残余物而组成。
7.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生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芝麻提取液系将3-5重量份的经研磨的芝麻浸渍于由2-4重量份的凤仙花提取液和6-8重量份的酒精度数为30度以上的乙醇水溶液的混合溶液中,分离残余物而组成。
8.如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抗白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芝麻提取液系将3-5重量份的经研磨的芝麻浸渍于由2-4重量份的凤仙花提取液和6-8重量份的酒精度数为30度以上的乙醇水溶液的混合溶液中,分离残余物而组成。
9.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生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当药提取液系将3-5重量份的当药全草浸渍于由50重量份的凤仙花提取液和50重量份的酒精度数为30度以上的乙醇水溶液的混合溶液中,分离残余物而组成。
10.如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抗白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当药提取液系将3-5重量份的当药全草浸渍于由50重量份的凤仙花提取液和50重量份的酒精度数为30度以上的乙醇水溶液的混合溶液中,分离残余物而组成。
11.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生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木槿提取液系将3-5重量份的木槿花或花蕾、树皮及叶浸渍于由50重量份的凤仙花提取液和50重量份的酒精度数为30度以上的乙醇水溶液的混合溶液中,分离残余物而组成。
12.如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抗白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木槿提取液系将3-5重量份的木槿花或花蕾、树皮及叶浸渍于由50重量份的凤仙花提取液和50重量份的酒精度数为30度以上的乙醇水溶液的混合溶液中,分离残余物而组成。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小沼信一,未经小沼信一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96190947.1/1.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
- 上一篇:寄生个人计算机接口
- 下一篇:指纹记录方法和指纹检验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