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生发剂及抗白发剂在审

专利信息
申请号: 96190947.1 申请日: 1996-08-05
公开(公告)号: CN1163562A 公开(公告)日: 1997-10-29
发明(设计)人: 小沼信一 申请(专利权)人: 小沼信一
主分类号: A61K7/06 分类号: A61K7/06
代理公司: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 代理人: 刘立平
地址: 日本茨城*** 国省代码: 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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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生发 白发
【权利要求书】:

1.一种生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生发剂系将芝麻、当药、木槿分别浸渍于凤仙花醇提取液和酒精度数30度以上的乙醇的水溶液中,混合所得的各提取液与风仙花醇提取液而成。

2.一种抗白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抗白发剂系将芝麻、当药、木槿分别浸渍于凤仙花醇提取液和酒精度数30度以上的乙醇的水溶液中,混合所得的各提取液与风仙花醇提取液而成。

3.一种生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生发剂系将凤仙花提取液2重量份、酒精度数为30度以上的乙醇的水溶液2重量份、芝麻提取液4重量份、当药提取液1重量份、木槿提取液1重量份混合,放置7-10日,使其熟化后得到的组合物。

4.一种抗白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抗白发剂系将凤仙花提取液2重量份、酒精度数为30度以上的乙醇的水溶液2重量份、芝麻提取液4重量份、当药提取液1重量份、木槿提取液1重量份混合,放置7-10日,使其熟化后得到的组合物。

5.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生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凤仙花提取液系将20-50重量份的凤仙花全草浸渍于酒精度数在30度以上的乙醇的水溶液100重量份中,分离残余物而组成。

6.如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抗白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凤仙花提取液系将20-50重量份的凤仙花全草浸渍于酒精度数在30度以上的、乙醇的水溶液100重量份中,分离残余物而组成。

7.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生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芝麻提取液系将3-5重量份的经研磨的芝麻浸渍于由2-4重量份的凤仙花提取液和6-8重量份的酒精度数为30度以上的乙醇水溶液的混合溶液中,分离残余物而组成。

8.如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抗白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芝麻提取液系将3-5重量份的经研磨的芝麻浸渍于由2-4重量份的凤仙花提取液和6-8重量份的酒精度数为30度以上的乙醇水溶液的混合溶液中,分离残余物而组成。

9.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生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当药提取液系将3-5重量份的当药全草浸渍于由50重量份的凤仙花提取液和50重量份的酒精度数为30度以上的乙醇水溶液的混合溶液中,分离残余物而组成。

10.如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抗白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当药提取液系将3-5重量份的当药全草浸渍于由50重量份的凤仙花提取液和50重量份的酒精度数为30度以上的乙醇水溶液的混合溶液中,分离残余物而组成。

11.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生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木槿提取液系将3-5重量份的木槿花或花蕾、树皮及叶浸渍于由50重量份的凤仙花提取液和50重量份的酒精度数为30度以上的乙醇水溶液的混合溶液中,分离残余物而组成。

12.如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抗白发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木槿提取液系将3-5重量份的木槿花或花蕾、树皮及叶浸渍于由50重量份的凤仙花提取液和50重量份的酒精度数为30度以上的乙醇水溶液的混合溶液中,分离残余物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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