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改善了皮肤干爽性和皮肤通气性的一次性吸湿用品无效
申请号: | 98806620.3 | 申请日: | 1998-06-22 |
公开(公告)号: | CN1261264A | 公开(公告)日: | 2000-07-26 |
发明(设计)人: | 马赛厄斯·K·赫莱因;缪尔·C·罗伯逊;曼弗雷德·普利施科 | 申请(专利权)人: | 普罗克特和甘保尔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F13/15 | 分类号: | A61F13/15 |
代理公司: | 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 代理人: | 李晓舒 |
地址: | 美国俄***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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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改善 皮肤 爽性 通气 一次性 吸湿 用品 | ||
1.一种吸湿用品,包括:
限定芯区的吸湿芯,和
覆盖芯区的底片和环绕芯区的主体区,
其特征在于,在芯区,PACORM值与底片的MVTR值的比值小于0.019[毫克/(克/平方米/24小时)]。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湿用品,其特征在于,在芯区,PACORM值与MVTR值的比值小于0.016[毫克/(克/平方米/24小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湿用品,其特征在于,环绕芯区的主体区的底片的MVTR值比芯区底片的MVTR值高出不到大约20%。
4.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吸湿用品,其特征在于,芯覆盖BS材料的空气渗透性大于1500升/平方厘米/秒。
5.如权利要求1至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吸湿用品,其特征在于,在水头试验中,芯覆盖材料的不透液体性小于120毫米。
6.如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吸湿用品,其特征在于,吸湿芯的最终存储容量至少为75毫升。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吸湿用品,其特征在于,吸湿芯的最终存储容量至少为90毫升。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吸湿用品,其特征在于,吸湿芯的最终存储容量至少为165毫升。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吸湿用品,其特征在于,吸湿芯的最终存储容量至少为300毫升。
10.根据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吸湿用品,其特征在于,芯区包括MTVR值大于4000克/平方米/24小时的底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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