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带保险机构的打火机无效
申请号: | 00255435.6 | 申请日: | 2000-09-28 |
公开(公告)号: | CN2447649Y | 公开(公告)日: | 2001-09-12 |
发明(设计)人: | 黄新华 | 申请(专利权)人: | 黄新华 |
主分类号: | F23Q2/34 | 分类号: | F23Q2/34;F23Q2/50 |
代理公司: | 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戴晓翔 |
地址: | 315300 浙江省慈溪***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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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带保险机构的打火机。原有产品未设置保险机构,操作按钮不受限制,安全性能差。本实用新型包括外壳、出气装置、压电装置、油槽及风罩,其特征在于揿手右侧设有一保险杆,保险杆置于揿手上,其纵向卡接于外壳,横向则由揿手限位。本实用新型使得打火机安全性能得以提高,防止误操作。 | ||
搜索关键词: | 保险机构 打火机 | ||
【主权项】:
1、带保险机构的打火机,包括外壳(1)、安装在外壳内的出气装置、压电装置、油槽(2)及位于出气装置上端的风罩(5),其中出气装置包括出气阀(2)、撬板(8),压电装置包括揿手(6)、压电帽(7)和压电块(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揿手(6)右侧设有一与其配合的保险杆(9),保险杆置于揿手上,其纵向卡接于外壳(1),横向则由揿手(6)限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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