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照明设备无效
申请号: | 00800899.X | 申请日: | 2000-05-13 |
公开(公告)号: | CN1125941C | 公开(公告)日: | 2003-10-29 |
发明(设计)人: | F·沃尔科默;L·希茨施克 | 申请(专利权)人: | 电灯专利信托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1V5/02 | 分类号: | F21V5/02;//F21Y103:00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苏娟 |
地址: | 暂无信息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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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具有一个缝隙式灯(1)的照明设备,具有两个相互靠接的光学装置(8,9),其中,在垂直于灯纵轴线的截面上看,至少第一光学装置(8)是弯曲的,第一光学装置(8)使发自缝隙范围内的每个面元的、宽的光分布朝相应面元的法线方向集中。第二光学装置(9)使来自第一光学装置的光束的至少一部分倾斜一个倾角,其中,光束的至少一部分的倾角是不同大的。据此,发自弯曲的缝隙表面的光可定向地被转向,譬如可被“平行化”。 | ||
搜索关键词: | 照明设备 | ||
【主权项】:
1.照明设备,具有-一个具有一个管形的、带缝隙(117)的灯管(112)的灯(1;19),-一个用于对在灯工作中由灯(1;19)在缝隙(117)的范围内发射的光束施加影响的光学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光学系统包括一个第一弯曲光学装置和一个第二光学装置,其中,在垂直于灯的纵轴线的截面上看,-第一光学装置对分别发自缝隙范围内的每个面元的光分布朝相应面元的法线方向集中并且-第二光学装置使来自第一光学装置的光束的至少一部分倾斜一个倾角(δ),该倾角(δ)被定义为相应光束的原始主发射方向和相应光束经过倾斜的主发射方向之间的夹角,-其中,光束的至少一部分的倾角的大小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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