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声音数据传送系统和方法及其传送服务器和客户方终端无效
申请号: | 01120481.8 | 申请日: | 2001-07-18 |
公开(公告)号: | CN1398099A | 公开(公告)日: | 2003-02-19 |
发明(设计)人: | 中村俊介;长谷川丰;国井崇;寺田好成 | 申请(专利权)人: | 雅马哈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H04M11/00 | 分类号: | H04M11/00 |
代理公司: | 隆天国际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陈红,潘培坤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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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根据来自便携式电话机的请求,声音数据传送服务器将试听音乐数据传送到便携式电话机,而不向便携式电话机的用户收费,或者在向该用户收费之后将正式音乐数据传送到便携式电话机。所传送的试听音乐数据实际上由便携式电话机再现;但是,再现次数受限,在试听音乐数据被再现预定再现次数之后,试听音乐数据从便携式电话机的存储器中删除。因此,提供一种系统,其中便携式电话机的用户可以获得来话呼叫曲调的试听音乐数据而不必支付费用,并可以利用用户的便携式电话机实际再现该试听音乐数据。 | ||
搜索关键词: | 声音 数据 传送 系统 方法 及其 服务器 客户 终端 | ||
【主权项】:
1.一种声音数据传送系统,具有彼此可以通信的客户方终端和传送服务器,所述传送服务器包括:用于确定来自所述客户方终端的请求是正式声音数据的请求或试听声音数据的请求的请求确定装置;和数据传送装置,如果来自所述客户方终端的请求确定是所述正式声音数据的请求,所述数据传送装置将正式的声音数据传送到客户方终端,同时向客户方终端的用户收费,如果来自客户方终端的请求确定是所述试听声音数据的请求,所述数据传送装置将试听声音数据传送到客户方终端,而不向客户方终端的用户收费;所述客户方终端包括:用于存储所述传送的正式声音数据和所述传送的试听声音数据的存储装置;和用于根据所述存储的声音数据产生声音以再现该声音数据的再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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