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高尔夫球杆装置无效
申请号: | 03821137.8 | 申请日: | 2003-08-15 |
公开(公告)号: | CN1681564A | 公开(公告)日: | 2005-10-12 |
发明(设计)人: | 琼尼·尼尔森;琼·卡尔森;阿诺夫·拉斯卡特 | 申请(专利权)人: | 德沃瑞公司 |
主分类号: | A63B53/14 | 分类号: | A63B53/14;A63B53/02 |
代理公司: |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程伟 |
地址: | 挪威*** | 国省代码: | 挪威;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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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种高尔夫球杆装置,特别是轻击杆(1),包括一头部(2)和一连接到头部(2)的杆状部分(3),杆状部分(3)可设有一把手,当轻击杆(1)围绕旋转轴(4)旋转时,头部(2)的转动惯量在轻击杆(1)的总转动惯量中所占的比例小于79%;旋转轴(4)垂直于杆状部分(3)的纵轴(7),并距头部(2)的纵轴(5)的距离约为120厘米,和/或杆状部分的配重,包括可能的可移动配重(11),除以杆状部分的长度后,在至多1米长的杆状部分中至少为170克/米,在超过1米长的杆状部分中至少为190克/米。 | ||
搜索关键词: | 高尔夫球杆 装置 | ||
【主权项】:
1、一种高尔夫球杆装置,特别是轻击杆(1),包括一头部(2)和一连接到头部(2)的杆状部分(3),杆状部分(3)可设有一把手,其特征在于:当轻击杆(1)围绕旋转轴(4)旋转时,头部(2)的转动惯量在轻击杆(1)的总转动惯量中所占的比例小于79%;旋转轴(4)垂直于杆状部分(3)的纵轴,并距头部(2)的纵轴(5)的距离约为120厘米,和/或杆状部分的重量,包括可能的可移动配重(11),除以杆状部分的长度后,在至多1米长的杆状部分中至少为170克/米,在超过1米长的杆状部分中至少为190克/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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