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带有空气清新机构的空调器无效
申请号: | 200320106470.3 | 申请日: | 2003-10-23 |
公开(公告)号: | CN2665587Y | 公开(公告)日: | 2004-12-22 |
发明(设计)人: | 张晓兰;崔昌学;毛守博;徐静 | 申请(专利权)人: | 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4F3/16 | 分类号: | F24F3/16 |
代理公司: | 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崔滨生 |
地址: | 266101山东省***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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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带有空气清新机构的空调器,在其室内机出口处的底板上设置一清新剂盒体,内置有空气清新剂。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空调器,提供含有杀菌清新剂的简易固定存放机构,并应用出风时表面挥发的原理来达到释放清新剂的目的,可有效改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 | ||
搜索关键词: | 带有 空气 清新 机构 空调器 | ||
【主权项】:
1、一种带有空气清新机构的空调器,包括有室内机和室外机,室内机包括有壳体、底板、进液和出气管路,其特征在于:在室内机出口处的底板上设置一清新剂盒体,内置有空气清新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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