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网上结算信用证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0410005763.1 申请日: 2004-02-21
公开(公告)号: CN1560773A 公开(公告)日: 2005-01-05
发明(设计)人: 王丽 申请(专利权)人: 王丽
主分类号: G06F17/60 分类号: G06F17/60
代理公司: 暂无信息 代理人: 暂无信息
地址: 265800山东*** 国省代码: 山东;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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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明是金融机构在其“网上银行”业务中推出的一种新的银行结算方式,暂命名为“网上结算信用证”结算方式。目前利用网上交易进行资金诈骗的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地阻碍了网上交易的健康发展。为了保障网上交易购销双方的资金安全,促进网上交易健康、规范地发展,特推出本结算方式,其内容为:网上交易的购销双方在达成购销意愿后货款不是立即支付给销货方,而是先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由银行冻结或者专户存储,购销双方均不得使用或划拨该笔资金。销货方发货,购货方验货无误,购销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后银行才付款给销货方。如果购销双方有争议或者纠纷,银行不介入到争议或者纠纷中去,只是根据购销双方的协商、仲裁、诉讼结果划拨款项。
搜索关键词: 网上 结算 信用证
【主权项】:
1、本发明所述的结算方式是金融机构在“网上银行”业务中为网上交易购销双方的资金清算提供安全保障的一种银行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的主要内容为:网上交易的购销双方在网上达成购销意愿后货款不是立即支付给销货方,而是先由购货方委托银行从购货方的网上帐户中足额冻结或者专户存储该笔货款,并指定付款日期,在指定的付款日期之前除非购销双方一致同意外,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或者划拨该笔资金,银行承诺在下列情况下付款到销货方的网上帐户:①到达指定的付款日期并且没有收到购货方关于停止付款通知的,银行就默认购货方已经验货无误,立即付款给销货方。②尚未到达指定的付款日期,但是购货方通知银行提前付款的,银行立即付款给销货方。如果在付款日以前购货方通知银行停止付款的,银行应该停止向销货方付款,即便是到达指定的付款日期也不能付款给销货方,同时银行也不允许购货方使用或者划拨该笔资金,直至出现下面两种情况为止:①购销双方协商后,有一方放弃款项的受益权,款项支付给另一方。②购销双方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胜诉方把裁决书或判决书提交到银行,银行根据判决书或裁决书的内容划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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