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数字影像品质检验方法及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0410042595.3 | 申请日: | 2004-05-25 |
公开(公告)号: | CN1705344A | 公开(公告)日: | 2005-12-07 |
发明(设计)人: | 陈顺庆;翁世雄 | 申请(专利权)人: | 英保达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5/225 | 分类号: | H04N5/225;H04N17/00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刘激扬 |
地址: | 台湾省***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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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种数字影像品质检验方法及系统,搭载至具有数字影像拍摄机制的电子信息装置上,对该电子信息装置拍摄到的数字影像进行自动化的品质检验程序,检验数字影像的色彩、分辨率和亮度分布状况是否符合预定的品质标准;该数字影像品质检验系统包括:品质参数数据库、色彩度检验模块、分辨率检验模块、亮度分布检验模块以及检验结果显示模块;与现有做法比较,该数字影像品质检验方法及系统让非专业的使用者也可检验出品质不良的数字影像,不必以目视方式通过小型的液晶显示屏幕作检验,因此具有极佳的进步性及实用性。 | ||
搜索关键词: | 数字影像 品质 检验 方法 系统 | ||
【主权项】:
1.一种数字影像品质检验方法,应用在具有数字影像拍摄机制的电子信息装置,对该电子信息装置的数字影像拍摄机制所拍摄到的数字影像进行品质检验,其特征在于,该数字影像品质检验方法至少包括:在该电子信息装置中建置品质参数数据库,用于预存标准色彩值对应表、标准分辨率对应表和标准亮度值对应表;其中,该标准色彩值对应表用于显示标准的数字影像,在不同的摄影环境模式下所应具有的像素色彩值的范围;该标准分辨率对应表用于显示标准的数字影像,在不同的分辨率设定值下所应具有的像素总数;该标准亮度值对应表则用于显示标准的数字影像,在不同的摄影环境模式下所应具有的像素亮度值的范围;响应特定的使用者操控事件,执行色彩度检验程序,用于根据该数字影像被拍摄时所采用的摄影环境模式,将该数字影像中像素的色彩值,与该品质参数数据库中预存的标准色彩值对应表中的数据进行比较;若有像素的色彩值位于标准像素色彩值范围之外,则发出色彩品质不良信息;反之,则发出像素总数检验激活信息;响应该像素总数检验激活信息,执行分辨率检验程序,用于根据该数字影像被拍摄时所采用的分辨率设定值,将该数字影像的像素总数,与该品质参数数据库中预存的标准分辨率对应表中的数据进行比较;若不符合,则发出分辨率品质不良信息;反之,则发出亮度分布检验激活信息;响应该亮度分布检验激活信息,执行亮度分布检验程序,用于根据该数字影像被拍摄时所采用的摄影环境模式,将该数字影像中的像素的亮度值,与该品质参数数据库中预存的标准亮度值对应表中的数据进行比较;若有像素的亮度值位于标准像素亮度值范围之外,则发出亮度分布品质不良信息;反之,则发出品质检验通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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