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显示设备模式变换控制装置及控制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0410090935.X | 申请日: | 2004-11-10 |
公开(公告)号: | CN1773331A | 公开(公告)日: | 2006-05-17 |
发明(设计)人: | 朴琪秉 | 申请(专利权)人: | 南京LG同创彩色显示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G02F1/133 | 分类号: | G02F1/133;G09G3/00;G06F1/00;H04N5/00 |
代理公司: |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南霆 |
地址: | 201206江苏***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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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涉及变换显示设备模式的控制装置及控制方法。该显示设备模式变换控制方法包括,第一阶段:设定水平和/或垂直同步信号频率界限值;第二阶段:比较水平和/或垂直同步信号频率界限值和输入影像水平和/或垂直同步信号频率;第三阶段:若影像水平和/或垂直同步信号频率大于水平和/或垂直同步信号频率界限值可实现模式变换。该显示设备模式变换控制装置包括:检测输入影像信号的水平和/或垂直同步频率的检测装置;输入水平和/或垂直同步频率界限值的用户接口;比较检测的和用户接口输入的水平和/或垂直同步频率的比较装置;根据比较结果决定是否进行模式变换的微型计算机控制装置;根据微型计算机的控制可实现模式变换的格式转换装置。 | ||
搜索关键词: | 显示 设备 模式 变换 控制 装置 方法 | ||
【主权项】:
1、一种显示设备模式变换控制方法,包括如下阶段,第一阶段:设定水平和/或垂直同步频率界限值;第二阶段:检测输入的影像信号的水平和/或垂直同步频率数值;第三阶段:比较上述水平和/或垂直同步频率界限值和输入的影像水平和/或垂直同步频率数值;第四阶段:比较判断的结果,当上述影像水平和/或垂直同步频率数值大于水平和/或垂直同步频率界限值时可实现模式变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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