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能够播放影音留言的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0420118191.3 | 申请日: | 2004-11-30 |
公开(公告)号: | CN2772158Y | 公开(公告)日: | 2006-04-12 |
发明(设计)人: | 吴耀宗 | 申请(专利权)人: | 英业达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5/76 | 分类号: | H04N5/76;H04N5/00 |
代理公司: |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程伟 |
地址: | 台湾省***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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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种能够播放影音留言的装置,搭配至影音播放系统,例如模拟电视机、数字液晶电视机、多媒体播放装置等,该能够播放影音留言的装置至少包括:留言数据建立模块、留言数据储存模块、开机事件响应模块以及留言数据播放模块;本装置可让第一使用者将留言信息通过该影音播放系统传达给第二使用者,在第二使用者打开影音播放系统时,可按第一使用者的设定接收到留言信息;此特点可让留言信息的传达更为有效,因此具有极佳的进步性及实用性。 | ||
搜索关键词: | 能够 播放 影音 留言 装置 | ||
【主权项】:
1.一种能够播放影音留言的装置,搭配至影音播放系统,提供播放影音留言信息,其特征在于,该能够播放影音留言的装置至少包括:留言数据建立模块,是使用者操控的输入模块,用于建立一组留言数据;留言数据储存模块,可储存该留言数据建立模块建立的留言数据;开机事件响应模块,可在该影音播放系统发生开机事件时,响应该开机事件,在预定时间发出留言播放激活信息;以及留言数据播放模块,可响应该开机事件响应模块发出的留言播放激活信息,首先取出该留言数据储存模块中储存的留言数据,并将该留言数据通过该影音播放系统播放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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