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精神分裂症的治疗剂无效
申请号: | 200480002022.6 | 申请日: | 2004-01-07 |
公开(公告)号: | CN1723211A | 公开(公告)日: | 2006-01-18 |
发明(设计)人: | 别所智子;高科谦 | 申请(专利权)人: | 三菱制药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C07D491/048 | 分类号: | C07D491/048;A61K31/4741;A61P25/18;A61P25/28;A61P43/00 |
代理公司: | 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丁业平;张天舒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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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提供了可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剂。作为解决方案,本发明提供了精神分裂症治疗剂,其包含4-酰氨基-5,6,7,8-四氢呋喃并[2,3-b]喹啉衍生物、其对映体、其酸加成盐、或其水合物或溶剂化物作为活性成分。 | ||
搜索关键词: | 精神分裂症 治疗 | ||
【主权项】:
1.一种精神分裂症治疗剂,其包括式(I)所示的化合物、其对映体、其酸加成盐、或其水合物或溶剂化物作为活性成分,其中所述式(I)为其中:R1为C2-C6烷基或式(II)所示的基团在式(II)中R2为氢原子或乙酰基,R3为C1-C6烷基、环烷基或其中R4和R5各自独立地为氢原子或C1-C6烷基,并且在式(II)中的中,R2和R3可彼此连接形成或其中R6为氢原子或C1-C6烷基;是或其中R7和R8各自独立地为氢原子或C1-C4烷基,R9和R10各自独立地为氢原子或C1-C4烷基,以及R11为氢原子或C1-C4烷基;以及是或其中R12和R13各自独立地为C1-C4烷基或可以彼此连接形成其中n为2到6的整数,或者其中m为整数2或3,R14为氢原子或C1-C4烷基,以及R15为氢原子或芳烷基,条件是当是或时,不应为并且R7不应为氢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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