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显示器无效
申请号: | 200510024543.8 | 申请日: | 2005-03-23 |
公开(公告)号: | CN1664668A | 公开(公告)日: | 2005-09-07 |
发明(设计)人: | 李卫民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卫民 |
主分类号: | G02F1/1335 | 分类号: | G02F1/1335;G02B3/08;G03B21/00;G02B27/00 |
代理公司: | 上海浦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丁纪铁 |
地址: | 201203上海市浦***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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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显示器,主要用于移动数码产品上,例如移动电话、数字相机、MP3播放器、移动媒体播放器等。它至少包括一个微显示器,所述微显示器的显示屏的对角线尺寸在0.5-2.5英寸内有超过30万物理像素,使用者可以在正常阅读距离范围内看到所述显示器所显示出的图像。另外,它还提供了可供选用的光学放大系统,尤其采用了菲涅尔透镜,另外还提供了前光源装置,最后还提供了微显示器所具有的物理像素多于要显示的信息所包含的像素的技术方案。它不但可使使用者在正常的阅读距离内看到高分辨率的图像,而且使显示器体积能够适应移动数码产品的需求。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显示器 | ||
【主权项】:
1.一种显示器,它至少包括一个微显示器,特征在于:所述微显示器的显示屏对角线尺寸在0.5-2.5英寸内,具有超过30万物理像素,其厚度小于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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