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解决服务提供商和服务消费者间争议的方法和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0510052853.0 | 申请日: | 2005-02-25 |
公开(公告)号: | CN1684083A | 公开(公告)日: | 2005-10-19 |
发明(设计)人: | J·A·马费伊;M·G·莫瑞斯;M·D·史密斯;M·T·阿贝尔;B·E·约翰森 | 申请(专利权)人: | 微软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17/60 | 分类号: | G06F17/60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沈昭坤 |
地址: | 美国华***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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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种争议解决系统,用于请求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使服务提供商能向服务中介证明一服务消费者已请求了服务。希望开始请求服务提供商的服务的服务消费者向服务中介注册一尾代码,该尾代码是用单向函数生成的代码序列的尾代码。服务中介把该尾代码提供给服务提供商。然后,服务消费者能使用序列中的代码来请求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当服务提供商接收一请求时,它确认请求的代码是否可用来导出尾代码。如果确认成功,则服务提供商能把经确认的代码提供给服务中介,作为服务消费者所请求的服务的不可否认的证据。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解决 服务 提供商 消费者 争议 方法 系统 | ||
【主权项】:
1.一种请求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使服务提供商能向服务中介证明它已提供了服务消费者所请求的服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向服务中介注册服务消费者的尾代码的指示以及服务提供商的标识,其中所述中介把所述尾代码提供给服务提供商;当服务消费者请求服务提供商提供一服务时,服务消费者把用一函数从起始代码导出的一个代码提供给服务提供商;以及当服务提供商能确认可以从一请求所提供的代码中导出尾代码时,把所请求的服务提供给服务消费者,其中,当一请求所提供的代码可用来导出尾代码时,服务提供商能向服务中介证明它已把所请求的服务提供给服务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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