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移动通信终端视频通话时的视频效果提供装置及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0510053895.6 | 申请日: | 2005-03-14 |
公开(公告)号: | CN1747546A | 公开(公告)日: | 2006-03-15 |
发明(设计)人: | 尹廷赫 | 申请(专利权)人: | 乐金电子(中国)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7/14 | 分类号: | H04N7/14;H04N5/262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任默闻 |
地址: | 100102北京市朝阳区***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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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涉及移动通信终端,尤其是涉及在利用支持视频通话的移动通信终端与对方进行视频通话时,将效果影像附加到用户的形象并进行传送,从而能够将感情或有趣的效果以视频传达给用户的移动通信终端视频通话时的视频效果提供装置及方法。本发明通过提供视频通话的视频通话服务器和提供图释或背景画面的影像效果内容的效果服务器和将用户的脸和图释或背景画面合成后制作附加了效果影像并提供的视频合成服务器,与对方进行视频通话。本发明利用支持视频通话的移动通信终端进行视频通话时,能够赋予各种效果,从而能提高移动终端的活用度。另外,对用户的影像赋予效果,可以传达更生动的表现。 | ||
搜索关键词: | 移动 通信 终端 视频 通话 效果 提供 装置 方法 | ||
【主权项】:
1.一种移动通信终端视频通话时的视频效果提供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用户利用支持视频通话的移动通信终端与对方进行视频通话的第1步骤;在移动通信终端的菜单上用户选择视频效果菜单的第2步骤;通过第2步骤的视频效果菜单合成用户的视频并生成视频数据的第3步骤;将通过第3步骤生成的视频数据传送到对方的移动通信终端,在对方的移动通信终端显示并进行视频通话的第4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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