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二氧化铈作为助燃剂在烟草中的应用无效
申请号: | 200510085797.0 | 申请日: | 2005-08-18 |
公开(公告)号: | CN1729877A | 公开(公告)日: | 2006-02-08 |
发明(设计)人: | 闫慧忠;熊玮;赵增祺 | 申请(专利权)人: | 包头稀土研究院 |
主分类号: | A24B15/28 | 分类号: | A24B15/28 |
代理公司: | 包头市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张少华 |
地址: | 014010内蒙古*** | 国省代码: | 内蒙古;15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本发明涉及一种二氧化铈作为助燃剂在烟草中的应用,其特征是:在烟草中作为助燃剂参与烟草燃烧的物质为二氧化铈。其优点是:所述助燃剂被制成微米级或纳米级超细粉末,也可配制成悬浊液、乳浊液、溶液或溶胶分散体系,以机械混合、喷洒(淋)、浸泽(泡)的方式加入烟草中,烟草为卷烟烟叶或烟丝或烟草薄片。利用二氧化铈(CeO2)的储放氧功能提高烟草的燃烧效率,有效地降低卷烟烟气中的焦油、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的含量,不明显改变卷烟的抽吸口数和吸味。 | ||
搜索关键词: | 氧化 作为 助燃剂 烟草 中的 应用 | ||
【主权项】:
1.一种二氧化铈作为助燃剂在烟草中的应用,其特征是:在烟草中作为助燃剂参与烟草燃烧的物质为二氧化铈。
下载完整专利技术内容需要扣除积分,VIP会员可以免费下载。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包头稀土研究院,未经包头稀土研究院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ent/200510085797.0/,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