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打火机安全机构无效
申请号: | 200510094126.0 | 申请日: | 2005-08-25 |
公开(公告)号: | CN1731022A | 公开(公告)日: | 2006-02-08 |
发明(设计)人: | 张康荣 | 申请(专利权)人: | 张康荣 |
主分类号: | F23Q2/34 | 分类号: | F23Q2/34;F23Q2/28 |
代理公司: | 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李友福 |
地址: | 325000浙江***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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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涉及一种打火机的防止误点火或防止儿童点火的安全机构。包括设置在机体上的推钮以及与推钮连动的锁扣机构,所述锁扣机构包括锁扣、与锁扣传动连接的顶杆,所述推钮上的推板和顶杆之间设有自重移动体,推板只有通过自重移动体才能与顶杆传动连接,所述的机体上设有自重移动体室,在打火机处于安全状态时,自重移动体置于自重移动体室中,所述的机体上还设有使锁扣处于锁位状态的弹性体,所述的锁扣与头盖上的锁销或点火按钮作锁位配合。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由于在推钮和顶杆之间设有可移动的自重移动体,当自重移动体置于自重移动体室时,因为推板的行程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与顶杆保持一定的间距,不管怎样操作推钮,推板无法与顶杆接触,也就无法解开锁扣,点火操作无法进行,使其绝对安全可靠性。 | ||
搜索关键词: | 打火机 安全 机构 | ||
【主权项】:
1、打火机安全机构,包括设置在机体(1)上的推钮(2)以及与推钮(2)连动的锁扣机构,其特征是:所述锁扣机构包括锁扣(4)、与锁扣(4)传动连接的顶杆(5),所述推钮(2)上的推板(6)和顶杆(5)之间设有自重移动体(7),推板(6)只有通过自重移动体(7)才能与顶杆(5)传动连接,所述的机体(1)上设有自重移动体室(8),在打火机处于安全状态时,自重移动体(7)置于自重移动体室(8)中,所述的机体(1)上还设有使锁扣(4)有处于锁位状态趋势的弹性体(9),所述的锁扣(4)与头盖(10)上的锁销(11)作锁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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