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自动售货机无效
申请号: | 200510104091.4 | 申请日: | 2005-09-19 |
公开(公告)号: | CN1750052A | 公开(公告)日: | 2006-03-22 |
发明(设计)人: | 簗濑仁;蜂须正幸;岩佐宪二;井古田文敏 | 申请(专利权)人: | 三电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7F11/00 | 分类号: | G07F11/00;G07F11/58;G07F9/02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温大鹏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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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即使在输送控制部的初始化动作不是正常结束时也能可靠通知操作者初始化动作的异常的自动售货机。即,在输送控制部(70)的初始化动作正常结束时变成规定的可出售状态,在初始化动作不是正常结束时,进行下述警报动作:在金额显示部(23)上继续显示初始化中的显示、利用蜂鸣器(81)输出警报音、使照明灯(28)闪烁、使所有的可出售指示灯(22a)闪烁、使所有的售磬指示灯(22b)闪烁,所以操作者即使不通过目测确认出售中指示灯(29)有没有点亮,也可根据前述警报动作可靠知道输送控制部(70)的初始化动作是否正常结束,可迅速恢复可出售状态。 | ||
搜索关键词: | 自动 售货 | ||
【主权项】:
1、一种自动售货机,具有收纳商品的商品收纳部、将从商品收纳部送出的商品输送到规定位置的商品输送机构、控制商品输送机构的输送控制部,在商品出售时利用商品输送机构将出售商品输送到规定位置,在初始化输送控制部时使商品输送机构进行规定的初始化动作,其特征在于:具有在前述商品输送机构不是正常结束规定的初始化动作时进行规定的警报动作的警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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