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燃气炉具无效
申请号: | 200520062846.4 | 申请日: | 2005-08-08 |
公开(公告)号: | CN2814155Y | 公开(公告)日: | 2006-09-06 |
发明(设计)人: | 李可家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可家 |
主分类号: | F23D14/02 | 分类号: | F23D14/02;F23D14/62;F24C3/00;F24C3/08 |
代理公司: | 深圳睿智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陈鸿荫 |
地址: | 432700*** | 国省代码: | 湖北;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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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种燃气炉具,包括炉具本体,以及炉头(2)和分火器(3)。所述炉头(2)又包括进气嘴(23)、进气管(24)、匀气腔(25)和燃烧室(26)。分火器(3)盖于炉头(2)的顶端,在该分火器(3)的下面形成燃烧室(26)。所述炉头(2)的进气管(24)连接匀气腔(25)的中心部位,匀气腔(25)与燃烧室(26)的大面积连成一体,令燃气和空气混合均匀。所述分火器(3)表面呈拱形,并均匀分布有分火孔(37),分火孔(37)的大小一致。同现有技术相比较,本实用新型能够提高气体燃烧值,防止红火、回火现象,具有结构简单实用、设计合理、通用性极强等优点。 | ||
搜索关键词: | 燃气 炉具 | ||
【主权项】:
1.一种燃气炉具,包括炉具本体,以及炉头(2)和分火器(3),所述炉头(2)又包括进气嘴(23)、进气管(24)、匀气腔(25)和燃烧室(26);分火器(3)盖于炉头(2)的顶端,在该分火器(3)的下面形成燃烧室(26);其特征在于:所述炉头(2)的进气管(24)连接匀气腔(25)的中心部位,匀气腔(25)呈漏斗形,与燃烧室(26)的大面积连成一体,令燃气和空气混合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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