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用基质材料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0580008607.3 申请日: 2005-01-18
公开(公告)号: CN1934908A 公开(公告)日: 2007-03-21
发明(设计)人: 中村浩昭;荒金崇士;岩隈俊裕;池田洁;池田秀嗣;洼田峰行 申请(专利权)人: 出光兴产株式会社
主分类号: H05B33/14 分类号: H05B33/14;C09K11/06
代理公司: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代理人: 林森
地址: 日本*** 国省代码: 日本;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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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明提供了用于得到发光寿命长且耐热性优异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的化合物。所述化合物为有机电致发光器件用基质材料,包含通式[I]表示的咔唑衍生物。在通式[I]中,R1和R2中的一个为以结构式[II]表示的基团,另一个为结构式[II]表示的基团、氢或具有6-50个环碳原子的芳基;Ar为具有6-60个环碳原子的取代或未取代的芳基,条件是Ar不为苯基、4-联苯基、4-三联苯基或4-四联苯基,且当R1为氢,R2为结构式[II]表示的基团时,Ar不为3,5-二苯基苯基。
搜索关键词: 有机 电致发光 器件 基质 材料
【主权项】:
1.一种有机电致发光器件用基质材料,所述基质材料包含以下通式[I]表示的咔唑衍生物:其中R1和R2中的一个表示下式[II]表示的基团:R1和R2中的另一个表示式[II]表示的基团、氢原子或具有6-50个环碳原子的芳基,Ar表示具有6-60个环碳原子的取代或未取代的芳基,其中Ar表示苯基、4-联苯基、4-三联苯基或4-四联苯基的情况除外,且当R1表示氢原子,R2表示式[II]表示的基团时,其中Ar表示3,5-二苯基苯基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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