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电子撮合交易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0610070162.8 | 申请日: | 2006-11-20 |
公开(公告)号: | CN1959729A | 公开(公告)日: | 2007-05-09 |
发明(设计)人: | 王继亮;吴俊 | 申请(专利权)人: | 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30/00 | 分类号: | G06Q30/00;G06Q50/00 |
代理公司: | 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李江 |
地址: | 262700山东省***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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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电子撮合交易系统,包括交易商、市场管理方、电子撮合系统,电子撮合系统包括若干台终端服务器、具有数据库的中央服务器,中央服务器、终端服务器与互联网连接,交易商签署相关的责任文件,交易商买进货物,将购买指令输入电子撮合系统的终端服务器,交易商卖出货物,提交经认可的货物凭证,将卖出指令输入电子撮合系统的终端服务器,电子撮合系统收集交易商的信息,根据交易双方货款、货物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买卖资格,成交价为买入价或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买卖申报经电子撮合系统组织成交即生效,在互联网上实现快速简洁的撮合交易,架起了安全、透明、互利的桥梁,使用起来更加方便。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电子 撮合 交易系统 | ||
【主权项】:
1、一种电子撮合交易系统,利用互联网实现快速简洁的撮合交易,其特征是:所述交易系统包括交易商、市场管理方、电子撮合系统,所述电子撮合系统包括若干台终端服务器、具有数据库的中央服务器,所述中央服务器、终端服务器与互联网连接,所述交易系统包括以下程序:a、交易商签署与交易相关的责任文件;b、交易商买进货物,按照一定标准支付货款,将购买指令输入电子撮合系统的终端服务器;c、交易商卖出货物,提交经认可的货物凭证,按照一定标准支付担保金,将卖出指令输入电子撮合系统的终端服务器;d、所述电子撮合系统收集交易商的信息,根据交易双方货款、货物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买卖资格,将买进或卖出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比较,买入价高于或等于卖出价自动成交,成交价为买入价或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e、买卖申报经电子撮合系统组织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视为交易双方达成电子交易合同,所述生效信息通过中央服务器成交回报系统反馈至终端服务器,交易商可以通过终端服务器查询自己的成交信息,同时电子撮合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资金进行测算,当交易商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时,将不能提交新的订立委托指令;f、申报买卖的未成交部分存于电子撮合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未成交指令可以通过人工撤销,未撤销的指令当天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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