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高尔夫木杆头无效
申请号: | 200720000741.5 | 申请日: | 2007-02-14 |
公开(公告)号: | CN201020217Y | 公开(公告)日: | 2008-02-13 |
发明(设计)人: | 罗志伟 | 申请(专利权)人: | 复盛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3B53/04 | 分类号: | A63B53/04 |
代理公司: | 北京汇智英财专利代理事务所 | 代理人: | 张俊阁 |
地址: | 台湾省台北市中山区***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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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高尔夫木杆头,该高尔夫木杆头包含一薄型本体构件及一薄型面板构件,薄型本体构件及薄型面板构件均由一钢类合金制成。薄型本体构件的正面具有一前结合开口,以供薄型面板构件对应前结合开口组装结合于薄型本体构件的正面,进一步组装形成一高尔夫杆头。薄型本体构件及薄型面板构件的厚度分别选择介于0.25至0.8毫米之间及1.5至3.0毫米之间,同时薄型本体构件及薄型面板构件的比重亦选择介于6至10克重/厘米平方之间,由此在一预定的总重量下提升该高尔夫杆头的总体积为380cm3至500cm3之间。 | ||
搜索关键词: | 高尔夫 木杆 | ||
【主权项】:
1.一种高尔夫木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尔夫杆头包含一个薄型本体构件与一个薄型面板构件;所述薄型本体构件具有一个前结合开口、一个顶盖部、一个侧壁部及一个底板部,所述薄型本体构件利用所述前结合开口与所述薄型面板构件结合以组成所述高尔夫木杆头;其中,所述薄型面板构件与薄型本体构件是由比重介于6.0至10.0克/厘米平方之间的钢类合金制成,所述薄型本体构件的厚度介于0.25毫米至0.8毫米之间,所述薄型面板构件的厚度介于1.5毫米至3.0毫米之间,使所述高尔夫木杆头的体积达380cm3至500cm3之间,且所述高尔夫木杆头的整体重量维持在180至220克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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