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软件编制过程中BUG的处理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0810225321.6 | 申请日: | 2008-10-30 |
公开(公告)号: | CN101727386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6-09 |
发明(设计)人: | 何宇飞;武皓;陈伟伟 | 申请(专利权)人: | 新奥特硅谷视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11/36 | 分类号: | G06F11/36 |
代理公司: | 北京天悦专利代理事务所 11311 | 代理人: | 田明;任晓航 |
地址: | 100080 北京市***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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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属于软件技术,具体涉及一种软件编制过程中BUG的处理方法。该方法通过BUG的状态来实现测试工程师和研发工程师之间的沟通,对于BUG的详细内容的交流可以通过BUG描述和转发描述来转发,从而实现了BUG的科学化管理。BUG主表中BUG的描述信息全面,检索方便,详细的历史记录功能便于对整个过程的跟踪,为BUG的测试、确认、修复、验证等环节提供了良好的管理平台。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软件 编制 过程 bug 处理 方法 | ||
【主权项】:
一种软件编制过程中BUG的处理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测试工程师或研发工程师根据发现的问题在BUG主表中新建一个BUG,BUG状态默认为NOT_Approved;(2)项目总负责人将该BUG的状态设置为Open,并判断该BUG属于哪个开发小组,对BUG进行转发;(3)开发小组检查新转发过来的BUG,选择具体负责的研发工程师,并转发BUG;(4)研发工程师根据BUG的描述信息找到问题所在,修改程序解决这个BUG,并把BUG的状态改为SQA;若该BUG不是一个错误时,修改BUG状态为Not_Bug;(5)测试工程师针对状态为SQA的Bug,验证这个BUG是否已经修改成功,如果根据最初的发现步骤证实问题已解决,就将BUG状态改为Close,关闭该BUG;若还能重现,或者不同意研发工程师的解法,则再次将BUG的状态改为Open,转至步骤(2)由项目负责人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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