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图形化车辆尾灯无效
申请号: | 200820087838.9 | 申请日: | 2008-05-28 |
公开(公告)号: | CN201235781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5-13 |
发明(设计)人: | 冯旭东 | 申请(专利权)人: | 冯旭东 |
主分类号: | B60Q1/30 | 分类号: | B60Q1/30 |
代理公司: | 宁波市天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张嘉铭 |
地址: | 31515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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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车辆指示灯,特别是一种图形化车辆尾灯。一种图形化车辆尾灯包括电路板、固定在电路板上的发光体、能将发光体及电路板容纳在内腔的透光罩和连接透光罩的底座,其具有:发光体的数量至少是六个以上,并且发光体的排列结构至少包括以下一种排列结构或其组合:发光体排列成横向的至少两个“V”字型;一个圆形并且该圆形两侧有两个圆弧;三条相互平行的直线;至少三条长度递减的圆弧;发光体排列成一条直线。采用该结构,使传统的色彩区别信号结合图形信号,道路上的车辆驾驶员,骑车人及行人能比较明确了解车辆的行驶情况,作出相应的反应。特别是对色盲色弱的人,提供了一种简便的信号表示方案,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图形 车辆 尾灯 | ||
【主权项】:
1、一种图形化车辆尾灯,包括电路板(2)、固定在电路板(2)上的发光体(1)、能将发光体(1)及电路板(2)容纳在内腔的包含透光罩(3)和连接透光罩(3)的底座(4)的壳体,其特征是:所述的发光体(1)的数量至少是六个以上,并且所述的发光体(1)的排列结构至少包括以下一种排列结构或其组合,并配以颜色辅助标识:所述的发光体(1)排列成横向的至少两个“V”字型;所述的发光体(1)排列成一个圆形,并且该圆形两侧有两个圆弧;所述的发光体(1)排列成至少三条相互平行的直线;所述的发光体(1)排列成至少三条长度递减的圆弧;所述的发光体(1)排列成一条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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