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可扣除智能卡内存款的电视数据互动装置用的摇控器无效
申请号: | 200910106081.2 | 申请日: | 2009-03-23 |
公开(公告)号: | CN101847232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9-29 |
发明(设计)人: | 黄海强 | 申请(专利权)人: | 黄海强 |
主分类号: | G06Q20/00 | 分类号: | G06Q20/00;G06Q30/00;G07F7/08;H04N7/173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100190 北京市海***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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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种可扣除智能卡内存款的电视数据互动装置用的摇控器,作为电视购物的操作接口和收取货款的工具,该摇控器(1)包括;一个或多个电子集成控制模块(11)、一个或多个智能卡读、写器(12)、一个或多个数据传输系统(13)、一个或多个数据输入装置(14)、可附加一个或多个显示屏幕(15)、可附加一个或多个打印机(16)。该摇控器(1)可以扣除协定的智能卡式电子钱包内存款、用以支付货款并传输支付数据至对应的资金结算系统完成交易。摇控器(1)令不懂计算器者和或对以虚拟方式付款有安全疑虑者,亦能在电子媒介购物并以电子方式付款,促进电子商贸的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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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项】:
一种可扣除智能卡内存款的电视数据互动装置用的摇控器,用于电视购物的操作接口和支付货款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个或多个摇控器(1)包括;一个或多个电子集成控制模块(11)、一个或多个智能卡读、写器(12)、一个或多个数据传输系统(13)、一个或多个数据输入装置(14)、可附加一个或多个显示屏幕(15)、可附加一个或多个打印机(16)。该摇控器(1)可让用户与电视数据互动装置(2)互动,通过电视机(4),用户在电视购物服务平台(5)完成购物含服务操作后,可利用智能卡式电子钱包(3)支付货款和或服务费用,电视购物服务平台系统将返还的支付数据直接和或间接传送至与智能卡式电子钱包的发卡中心连接的结算系统(6)作资金结算。摇控器(1)令不懂计算器者和或对以虚拟方式付款有安全疑虑者,亦能在电子媒介购物并以电子方式付款,促进电子商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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