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眼眶、颧骨及上颌骨的整体修复支架无效
申请号: | 200920173290.4 | 申请日: | 2009-08-27 |
公开(公告)号: | CN201500211U | 公开(公告)日: | 2010-06-09 |
发明(设计)人: | 归来;李晓峰;姜谦;刘灿;武星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吉马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F2/28 | 分类号: | A61F2/28;A61L27/04;A61L27/06;A61L27/56 |
代理公司: | 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129 | 代理人: | 吴小灿 |
地址: | 100085 北京市海淀区***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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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种眼眶、颧骨及上颌骨的整体修复支架,所述整体修复支架能够满足眼眶、颧骨及上颌骨部分均有缺损时的修复需求,其特征在于,包括组合有眼眶形、颧骨形及上颌骨形的支架本体,所述支架本体具有颧骨修复区,所述颧骨修复区的左侧延伸出颧骨的颞弓修复区,所述颧骨修复区的右侧为梨状孔形态修复区并延伸出梨状孔连接区,所述颧骨修复区的底部分布着种植槽,所述种植槽的右侧延伸出梨状孔底部固定区,所述颧骨修复区的上沿是眼眶形态修复区并向上延伸出眼眶外缘修复区;所述眼眶外缘修复区、梨状孔底部固定区、梨状孔连接区、和颧骨的颞弓修复区均带有沉孔阵列结构。 | ||
搜索关键词: | 眼眶 颧骨 颌骨 整体 修复 支架 | ||
【主权项】:
眼眶、颧骨及上颌骨的整体修复支架,其特征在于,包括组合有眼眶形、颧骨形及上颌骨形的支架本体,所述支架本体具有颧骨修复区,所述颧骨修复区的左侧延伸出颧骨的颞弓修复区,所述颧骨修复区的右侧为梨状孔形态修复区并延伸出梨状孔连接区,所述颧骨修复区的底部分布着种植槽,所述种植槽的右侧延伸出梨状孔底部固定区,所述颧骨修复区的上沿是眼眶形态修复区并向上延伸出眼眶外缘修复区;所述眼眶外缘修复区、梨状孔底部固定区、梨状孔连接区、和颧骨的颞弓修复区均带有沉孔阵列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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