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利用通讯设备的即时付款服务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1010236621.1 | 申请日: | 2010-07-22 |
公开(公告)号: | CN102339431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2-01 |
发明(设计)人: | 陈佩滢 | 申请(专利权)人: | 优乐福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20/00 | 分类号: | G06Q20/00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139 | 代理人: | 孙皓晨 |
地址: | 萨摩亚*** | 国省代码: | 萨摩亚;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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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利用通讯设备的即时付款服务方法,主要于通讯服务业者的即时付款服务平台上设有消费者的身份识别数据,使得消费者于购物端结帐时,可通过移动通讯设备或购物端所设的通讯设备,向即时付款服务平台确认购买的事实,经即时付款服务平台核对无误后,再授权该购物端结帐处理,而于非购物端消费时,消费者通过拨号至即时付款服务平台并输入消费讯息;即时付款服务平台核对身份识别数据无误后,再授权结帐处理,最后该笔消费金额通过即时付款服务平台以通讯服务帐单、电子钱包、银行转帐、信用卡代缴等方式完成缴款或扣款。 | ||
搜索关键词: | 利用 通讯设备 即时 付款 服务 方法 | ||
【主权项】:
一种利用通讯设备的即时付款服务方法,供消费者用于购物端消费,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以下步骤:a、于通讯服务业者所提供的一即时付款服务平台上,建立有消费者的身份识别数据;b、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于购物端结帐时,通过消费者的移动通讯设备或购物端所设的通讯设备,向所述的即时付款服务平台确认购买的事实;c、即时付款服务平台首先判别消费者的移动通讯设备或购物端所设的通讯设备的话号,若为消费者的移动通讯设备话号,则进行步骤d、f,若为购物端所设的通讯设备话号,则进行步骤e、f;d、消费者通过移动通讯设备拨号至即时付款服务平台并输入消费讯息,即时付款服务平台核对无误后,再拨打电话至购物端所设的通讯设备,授权该购物端结帐处理;e、购物端通过所设的通讯设备拨号至即时付款服务平台,并输入消费讯息,经即时付款服务平台核对无误后,取得该即时付款服务平台的授权后,再进行结帐处理,并同步通知即时付款服务平台;以及f、该笔消费金额通过即时付款服务平台以通讯服务帐单、电子钱包、银行转帐或信用卡代缴方式完成缴款或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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