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高客厅错层复式住宅楼无效
申请号: | 201110082964.1 | 申请日: | 2011-04-02 |
公开(公告)号: | CN102155099A | 公开(公告)日: | 2011-08-17 |
发明(设计)人: | 潘长锦 | 申请(专利权)人: | 潘长锦 |
主分类号: | E04H1/04 | 分类号: | E04H1/04 |
代理公司: | 蚌埠鼎力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4102 | 代理人: | 张建宏 |
地址: | 233000 安徽省蚌埠***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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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高客厅错层复式住宅楼,具有一个以上的组合层段,每个组合层段具有的三层标准层和四层减高层,三层标准层的高度之和等于四层减高层的高度之和,客厅处在标准层中,其余与其配套的房间处在减高层中;同一组合层段中,下层的客厅与从下数起处在第一层减高层的各房间、第二层减高层的一部分房间配套为成套住房,处在中层的客厅与从下数起处在第二层减高层的另一部分房间、第三层减高层的各房间配套为成套住房,处在上层的客厅与处在最上层减高层的各房间配套为成套住房。本发明在保证客厅高度的前提下,将其他房间的高度适当降低,在不影响居住舒适度的前提下,使住宅楼的使用面积得到有效、合理的增大。 | ||
搜索关键词: | 客厅 复式 住宅楼 | ||
【主权项】:
高客厅错层复式住宅楼,每套住房包括有客厅和其他与其配套的房间,其特征在于:该复式住宅楼具有一个以上的组合层段,每个组合层段具有三层标准层和四层减高层,三层标准层的高度之和等于或约等于四层减高层的高度之和,客厅处在标准层中,其余与其配套的房间处在减高层中;同一组合层段中同一单元的上、中、下三层每套住房中,处在下层的客厅与从下数起处在第一层减高层的各房间、第二层减高层的一部分房间配套为成套住房,处在下层的客厅与第二层减高层的房间之间通过向上内楼梯连通,处在中层的客厅与从下数起处在第二层减高层的另一部分房间、第三层减高层的各房间配套为成套住房,处在中层的客厅与第二层减高层的另一部分房间之间通过向下内楼梯连通,处在上层的客厅与处在最上层减高层的各房间配套为成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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