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通过手机瞳孔识别鉴定吸毒人员的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1110452819.8 | 申请日: | 2011-12-30 |
公开(公告)号: | CN103186765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7-03 |
发明(设计)人: | 牟颖 | 申请(专利权)人: | 牟颖 |
主分类号: | G06K9/00 | 分类号: | G06K9/00;G06K9/64 |
代理公司: | 大连东方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1212 | 代理人: | 曲永祚 |
地址: | 116023 辽宁省大*** | 国省代码: | 辽宁;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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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通过手机瞳孔识别鉴定吸毒人员的方法,具有如下步骤:S1.通过手机摄像头对目标人员的眼睛进行扫描,获得瞳孔特征图像;S2.通过手机的面部识别单元对扫描获得的瞳孔特征图像进行分析,获取当前瞳孔尺寸特征信息和眼部尺寸信息;S3.手机的主控单元将获取到的瞳孔尺寸特征信息和眼部尺寸信息,计算二者的比值;S4.将所得的比值,与经验值相比较,若比值小于经验值,则判定目标人员有毒品摄入;若大于经验值,则判定目标人员没有毒品摄入;S5.通过手机显示单元,输出判定结果。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通过 手机 瞳孔 识别 鉴定 吸毒 人员 方法 | ||
【主权项】:
一种通过手机瞳孔识别鉴定吸毒人员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具有如下步骤:S1.通过手机摄像头对目标人员的眼睛进行扫描,获得瞳孔特征图像;S2.通过手机的面部识别单元对扫描获得的瞳孔特征图像进行分析,获取当前瞳孔尺寸特征信息和眼部尺寸信息;S3.手机的主控单元将获取到的瞳孔尺寸特征信息和眼部尺寸信息,计算二者的比值;S4.将所得的比值,与经验值相比较,若比值小于经验值,则判定目标人员有毒品摄入;若大于经验值,则判定目标人员没有毒品摄入;S5.通过手机显示单元,输出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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