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治疗抑郁症的药物无效
申请号: | 201210428565.0 | 申请日: | 2012-10-31 |
公开(公告)号: | CN103784451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5-14 |
发明(设计)人: | 廖秀高 | 申请(专利权)人: | 无锡蕾明视康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31/506 | 分类号: | A61K31/506;A61K31/138;A61P25/24 |
代理公司: | 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11332 | 代理人: | 杨小双 |
地址: | 214125 江苏省无锡市滨***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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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治疗抑郁症的药物,所述药物含有有效量的:4-{4-(4-氟苯基)-1-[1-(异噁唑-3-基甲基)哌啶-4-基]-1H-咪唑-5-基}嘧啶-2-胺和有效量的氟西汀,所述4-{4-(4-氟苯基)-1-[1-(异噁唑-3-基甲基)哌啶-4-基]-1H-咪唑-5-基}嘧啶-2-胺和氟西汀质量比为3:1~6:1。本发明通过特定药物的联合使用,大大降低了其治疗抑郁症时的副作用,降低了患者的痛苦,有利于患者的恢复。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治疗 抑郁症 药物 | ||
【主权项】:
一种治疗抑郁症的药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药物含有有效量的:4‑{4‑(4‑氟苯基)‑1‑[1‑(异噁唑‑3‑基甲基)哌啶‑4‑基]‑1H‑咪唑‑5‑基}嘧啶‑2‑胺和有效量的氟西汀,所述4‑{4‑(4‑氟苯基)‑1‑[1‑(异噁唑‑3‑基甲基)哌啶‑4‑基]‑1H‑咪唑‑5‑基}嘧啶‑2‑胺和氟西汀质量比为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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