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用于65#钢时效期内的二次回火工艺无效
申请号: | 201310085795.6 | 申请日: | 2013-03-18 |
公开(公告)号: | CN103205558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7-17 |
发明(设计)人: | 李晓明 | 申请(专利权)人: | 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21D9/52 | 分类号: | C21D9/52;C21D8/06 |
代理公司: | 乌鲁木齐新科联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65107 | 代理人: | 欧咏 |
地址: | 830022 新疆维吾*** | 国省代码: | 新疆;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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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用于65#钢时效期内二次回火工艺,钢丝生产的放线至收线过程设计两道回火,第一道在退火工序,第二道在热镀锌工序,钢丝经两次回火,其强度1%应力指标合格率提高到90%;其中第一次回火温度为480-530℃,时间为45-65秒;其中第二次回火温度为465-470℃,时间小于等于21秒。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65 时效 二次 回火 工艺 | ||
【主权项】:
一种用于65#钢时效期内二次回火工艺,其特征在于:在钢丝生产放线至收线过程中设计两道回火,第一道在退火工序,第二道在热镀锌工序,钢丝经两次回火,其强度1%应力指标合格率提高到90%;其中第一次回火温度为480‑530℃,时间为45‑65秒;其中第二次回火温度为465‑470℃,时间小于等于2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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