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电梯字符显示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1310248246.6 | 申请日: | 2013-06-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3295508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9-11 |
发明(设计)人: | 潘伟欣;萧海光 | 申请(专利权)人: | 潘伟欣;萧海光 |
主分类号: | G09G3/04 | 分类号: | G09G3/04 |
代理公司: | 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001 | 代理人: | 方启荣;莫瑶江 |
地址: | 528200 广东省佛山***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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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提供一种笔段数量较少,却能带来数字和字符良好呈现效果的电梯字符显示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字符呈现单元;所述字符呈现单元由一个“0”部和一个“米”部构成;在“0”部的左竖笔和右竖笔还包括一个三角形笔段;“米”部的横笔分为3个笔段;“米”部的所有笔段均为平行四边形。本发明可采用现有的数码管或单色液晶屏或CSTN显示屏或STN显示屏或TFT显示屏或EL片的生产工艺制得,具有生产工艺成熟、显示效果优良等优点。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电梯 字符 显示装置 | ||
【主权项】:
电梯字符显示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字符呈现单元;所述字符呈现单元由一个“0”部和一个“米”部构成;所述“米”部处在“0”部中间;所述“0”部的上横笔由第一笔段构成;所述“0”部的右竖笔包括第二笔段和第三笔段;所述“0”部的下横笔由第四笔段构成;所述“0”部的左竖笔包括第五笔段和第六笔段;所述“米”部的左上笔由第七笔段构成;所述“米”部的右上笔由第八笔段构成;所述“米”部的左下笔由第九笔段构成;所述“米”部的右下笔由第十笔段构成;所述“米”部的竖笔包括第十一笔段和第十二笔段;所述“米”部的横笔包括第十三笔段和第十四笔段;其特征是:对于“0”部:在第二笔段和第三笔段之间还设有三角形的第十五笔段;第十五笔段的一个边处在“0”部的内侧;第二笔段、第十五笔段和第三笔段共同形成“0”部的右竖笔;在第五笔段和第六笔段之间还设有三角形的第十六笔段;第十六笔段的一个边处在“0”部的内侧;第六笔段、第十六笔段和第五笔段共同形成“0”部的左竖笔;第一笔段与第二笔段之间、第三笔段和第四笔段之间、第四笔段与第五笔段之间、第六笔段与第一笔段之间,均形成属于“0部”的外部圆角;对于“米”部:构成左上笔的第七笔段、构成右上笔的第八笔段、构成左下笔的第九笔段、构成右下笔的第十笔段均为平行四边形;所述第十三笔段和第十四笔段均为平行四边形;在第十三笔段和第十四笔段之间还设有平行四边形的第十七笔段;第十三笔段、第十七笔段和第十四笔段共同形成“米”部的横笔;所述第十一笔段和第十二笔段均为平行四边形;第十一笔段、第十七笔段和第十二笔段共同形成“米”部的竖笔;第十四笔段与第十五笔段正对;第十三笔段与第十六笔段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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