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录音唇膏无效
申请号: | 201410201794.8 | 申请日: | 2014-05-14 |
公开(公告)号: | CN103919350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7-16 |
发明(设计)人: | 邵剑钏;姚敏嘉 | 申请(专利权)人: | 邵剑钏 |
主分类号: | A45D40/18 | 分类号: | A45D40/18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314199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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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涉及一种具有录音功能的唇膏,由经过改装的普通唇膏和微型录音器组成。女性朋友可以在遇到犯罪分子的骚扰或者辱骂时,触发微型录音器进行录音,留下其犯罪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
搜索关键词: | 录音 唇膏 | ||
【主权项】:
一种具有录音功能的唇膏,由唇膏和装在里面的微型录音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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