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变形元件和纵梁的机动车车身有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1480066772.3 申请日: 2014-12-04
公开(公告)号: CN105873808B 公开(公告)日: 2018-03-27
发明(设计)人: C·伯格勒;D·卢卡谢维克茨;B·弗德 申请(专利权)人: 宝马股份公司
主分类号: B62D21/15 分类号: B62D21/15;B62D29/04;B62D25/08;B60R19/34;F16F7/12
代理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11038 代理人: 张立国
地址: 德国*** 国省代码: 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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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明涉及一种用于机动车的车身,其具有变形元件和由纤维塑料复合材料制成的纵梁,变形元件构造成使其能在机动车低的相对速度范围通过失效吸收碰撞能量且纵梁构造成使其能在机动车高的相对速度范围通过脆性失效吸收碰撞能量,纵梁起始失效力水平大于纵梁平均失效力水平,在纵梁起始失效力水平时纵梁首次开始失效,在纵梁平均失效力水平时纵梁在进一步进程中失效,变形元件起始失效力水平和变形元件平均失效力水平小于纵梁起始失效力水平,在变形元件起始失效力水平时变形元件首次开始失效,在变形元件平均失效力水平时变形元件在进一步进程中失效,变形元件平均失效力水平小于纵梁起始失效力水平并大于与纵梁平均失效力水平减小10%相应的力水平。
搜索关键词: 具有 变形 元件 机动车 车身
【主权项】:
用于机动车的车身,所述车身具有由纤维塑料复合材料构成的纵梁并且具有变形元件,其中,所述变形元件构造成,使得所述变形元件能够在机动车的低的相对速度范围中通过失效来吸收碰撞能量,并且所述纵梁构造成,使得所述纵梁能够在机动车的高的相对速度范围中通过脆性失效来吸收碰撞能量,其中,纵梁起始失效力水平(F3)大于纵梁平均失效力水平(F4),在所述纵梁起始失效力水平时所述纵梁首次开始失效,在所述纵梁平均失效力水平时所述纵梁在进一步的进程中失效,其中,变形元件起始失效力水平(F1;F1’)和变形元件平均失效力水平(F2;F2’)小于纵梁起始失效力水平(F3),在所述变形元件起始失效力水平时所述变形元件首次开始失效,在所述变形元件平均失效力水平时所述变形元件在进一步的进程中失效,并且所述变形元件平均失效力水平(F2;F2’)小于纵梁起始失效力水平(F3)并且大于与纵梁平均失效力水平(F4)减小了10%相应的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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