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相对书写时间鉴定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510308636.7 | 申请日: | 2015-06-08 |
公开(公告)号: | CN104849392B | 公开(公告)日: | 2018-07-24 |
发明(设计)人: | 王海平;王圣江;童冬生;高峰 | 申请(专利权)人: | 公安海警学院 |
主分类号: | G01N30/88 | 分类号: | G01N30/88 |
代理公司: | 宁波市鄞州甬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3228 | 代理人: | 李迎春 |
地址: | 315801 浙江省宁***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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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相对书写时间鉴定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骤:提取检材上的第一微量物证和第一样本上的第二微量物证;采用色谱‑质谱联用法分别检测第一微量物证和第二微量物证,获取第一微量物证的第一所有组分和第一各组分含量以及第二微量物证的第二所有组分和第二各组分含量;分析比对获取的第一所有组分和第二所有组分相同的组分的各组分含量,鉴定检材的相对书写时间。其通过采用色谱‑质谱联用法对检材的相对书写时间进行鉴定,提高了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并且能够实现书写时间较短的检材的相对书写时间的鉴定,有效地解决了现有的鉴定方法不能有效鉴定出相对书写时间较短的文件的问题。 | ||
搜索关键词: | 相对 书写 时间 鉴定 方法 | ||
【主权项】:
1.一种相对书写时间鉴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提取检材上的第一微量物证和第一样本上的第二微量物证;采用色谱‑质谱联用法分别检测所述第一微量物证和所述第二微量物证,获取所述第一微量物证的第一所有组分和第一各组分含量以及所述第二微量物证的第二所有组分和第二各组分含量;分析比对获取的所述第一所有组分和所述第二所有组分相同的组分的各组分含量,鉴定所述检材的相对书写时间;其中,还包括如下步骤:提取第二样本的第三微量物证;其中,所述第二样本的材质与所述第一样本和所述检材的材质相同,且所述第二样本为空白承痕体;采用所述色谱‑质谱联用法检测所述第三微量物证,获取所述第三微量物证的第三所有组分和第三各组分含量;其中,所述分析比对获取的所述第一所有组分和所述第二所有组分相同的组分的各组分含量,鉴定所述检材的相对书写时间,包括如下步骤:分析比对所述第一微量物证的第一所有组分、所述第二微量物证的第二所有组分和所述第三微量物证的第三所有组分;剔除所述第一所有组分中包含的所述第三所有组分,得到剩余的第一所有组分;并剔除所述第二所有组分中包含的所述第三所有组分,得到剩余的第二所有组分;分别比对剩余的第一所有组分与剩余的第二所有组分,确定所述剩余的第一所有组分中与所述剩余的第二所有组分相同的第三相同组分,并确定所述剩余的第二所有组分中与所述剩余的所述第一所有组分相同的第四相同组分;由所述第三相同组分中提取第三特征组分,并由所述第四相同组分中提取第四特征组分;其中,所述第三特征组分和所述第四特征组分中的各组分类型相同,且均为在300℃以内易挥发的有机物;分析比对所述第三特征组分的各组分含量与所述第四特征组分的各组分含量;当所述第三特征组分的各组分含量均大于所述第四特征组分的各组分含量时,鉴定出所述检材的书写时间晚于所述第一样本的书写时间;当所述第三特征组分的各组分含量均小于所述第四特征组分的各组分含量时,鉴定出所述检材的书写时间早于所述第一样本的书写时间;其中,所述第一样本为依据委托鉴定的检材的落款时间和/或怀疑落款时间,按照法定程序提取的书写人的印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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