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超声波式物体检测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580042655.8 | 申请日: | 2015-07-14 |
公开(公告)号: | CN106662643B | 公开(公告)日: | 2019-06-11 |
发明(设计)人: | 松浦充保;吉田大辉;野村卓也;原田岳人;大林干生 | 申请(专利权)人: | 株式会社电装;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G01S7/527 | 分类号: | G01S7/527;G01S15/10;G01V1/00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舒艳君;李洋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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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所涉及的超声波式物体检测装置具备:第一混响延长判断部(21),其依次判断超声波传感器的测量混响时间是否比基准混响时间延长;第二混响延长判断部(22),其在上述测量混响时间未比上述基准混响时间延长并且上述超声波传感器检测到反射波的情况下,判断对上述测量混响时间加上从混响结束起到第一反射波结束为止的时间后的加算混响时间是否比上述基准混响时间延长;以及近距离物体检知部(24),其在上述测量混响时间以及上述加算混响时间的任意一个比上述基准混响时间延长的情况下,判断为在有混响的时候接收反射波那样的近距离处存在物体。 | ||
搜索关键词: | 超声波 物体 检测 装置 | ||
【主权项】:
1.一种超声波式物体检测装置,具备:第一混响延长判断部(21),其依次判断在超声波传感器发送发送波之后被所述超声波传感器检测到的混响音的持续时间亦即测量混响时间是否相对于基准混响时间延长;第二混响延长判断部(22),其在所述第一混响延长判断部判断为所述测量混响时间未相对于所述基准混响时间延长并且所述超声波传感器检测到所述发送波被物体反射产生的反射波的情况下,判断对所述测量混响时间加上从所述超声波传感器的接收信号中混响结束起到作为最初的所述反射波的第一反射波结束为止的时间后的时间亦即加算混响时间是否相对于所述基准混响时间延长;以及近距离物体检知部(24),在判断为所述加算混响时间相对于所述基准混响时间延长的情况,并且在所述第一反射波的最大信号强度饱和的情况下,所述近距离物体检知部判断为在有混响的时候在接收反射波那样的近距离处存在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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