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原始股股东及大股东减持方案在审
申请号: | 201610026295.9 | 申请日: | 2016-01-16 |
公开(公告)号: | CN105701707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6-22 |
发明(设计)人: | 韩文杰 | 申请(专利权)人: | 韩文杰 |
主分类号: | G06Q40/04 | 分类号: | G06Q40/04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00135 上海市浦***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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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提出一种原始股股东及大股东减持方案,原始股股东在二级市场的减持方案,包含减持的固定年限、延缓年限、每年度减持的限制性比例、惩罚性扣除比例,原始股股东在固定年限到期并履行延缓年限后才可以减持原始股,每年度减持的量必须在规定的每年度减持的限制性比例并减去惩罚性扣除比例后的范围内,并其总量不得大于总流通股的某个百分比规定,对大股东抛售股票制定一个抛售的规定,规定大股东的每次抛售比例、抛售频次、抛售间隔期,使得原始股股东对中小投资者负起应有的责任,只有在对投资者作出回报后,才能在二级市场获得利益,也对机构大户对某个个股的股价控制及恶意做空以及程序化交易进行了遏制性设计,以保护中小散户的利益。 | ||
搜索关键词: | 原始股 股东 方案 | ||
【主权项】:
一种原始股股东在二级市场的减持方案,其特征在于:包含上市后允许减持的固定年限、与业绩相关的延缓年限、规定的每年度减持的限制性比例、与业绩相关的惩罚性扣除比例等元素,原始股股东在固定年限到期并履行延缓年限后才可以减持原始股,每年度减持的量必须在按照规定的每年度减持的限制性比例并减去与业绩相关的惩罚性扣除比例的范围内,并其总量不得大于总流通股的某个百分比规定,当年度允许减持的量的未减持部分原始股,不得带入下一年度减持,应作弃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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