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结构化大数据通信协议在审
申请号: | 201610427075.7 | 申请日: | 2016-06-08 |
公开(公告)号: | CN106126547A | 公开(公告)日: | 2016-11-16 |
发明(设计)人: | 樊永正 | 申请(专利权)人: | 樊永正 |
主分类号: | G06F17/30 | 分类号: | G06F17/3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1061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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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结构化大数据通信协议是通过对数据的优化及软件开发模式的改变而避免产生信息孤岛,使数据可以在各个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并使数据容易挖掘。结构化大数据通信协议可使结构化数据具有12个技术特性“唯一性、归属性、识别性、独立性、完整性、规范性、与系统的耦合性、结构的统一性、累加性、移植性、时间性、真实性”,具有12个技术特性的数据才是合格的结构化大数据。可以利用结构化大数据的12个技术特性为大数据的“数据真实性”提供技术保障。 | ||
搜索关键词: | 结构 数据 通信协议 | ||
【主权项】:
一种结构化大数据通信协议,其特征是:结构化大数据通信协议是一种实现结构化数据在各种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通信协议,也是一种把结构化数据转换为合格的结构化大数据的方法,结构化大数据通信协议由12个技术特性“数据的唯一性、数据的归属性、数据的识别性、数据的独立性、数据的完整性、数据的规范性、数据的与系统的耦合性、数据的结构的统一性、数据的累加性、数据的移植性、数据的时间性、数据的真实性”组成,利用结构化大数据通信协议所建立的各种信息系统都是合格的大数据信息系统,只要以镜像的方式把各大数据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上传到大数据中心就可形成合格的结构化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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