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车辆路口减速提醒系统在审
申请号: | 201810115922.5 | 申请日: | 2018-02-06 |
公开(公告)号: | CN108172006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6-15 |
发明(设计)人: | 陈宁;洪丰;范英豪;项冰静 | 申请(专利权)人: | 浙江科技学院;陈宁 |
主分类号: | G08G1/0967 | 分类号: | G08G1/0967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310023 浙***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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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涉及一种车辆路口减速提醒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录像装置、速度感应装置,控制模块和提醒模块,所述的录像装置设有图像获取模块和图像处理模块,所述的图像获取模块设有摄像头和图像存储单元,所述的录像装置上设有水平仪,所述的录像装置上设有能将录像装置固定在车辆上的固定装置,所述能将录像装置固定在车辆上的固定装置包括底座和能使所述的水平仪调节到水平状态的角度调节机构,所述的控制模块分别和所述的图像处理模块、所述的速度感应装置和提醒模块相连。本发明具有运用范围较广、结构简单、准确度高等特点。 1 | ||
搜索关键词: | 录像装置 速度感应装置 图像处理模块 图像获取模块 固定装置 控制模块 提醒模块 提醒系统 水平仪 减速 路口 角度调节机构 图像存储单元 水平状态 摄像头 准确度 底座 | ||
录像装置通过固定装置安装在车辆上,通过调整角度调节机构调整录像装置的角度,使得录像装置上的水平仪处在水平位置,此时,图像获取模块的摄像头与水平面之间夹角为固定夹角α,摄像头的中间位置与地面有距离h;
在控制模块的存储单元中录入前方路口停止线位于图像中间位置的特征信息、图像偏差信息和车辆通过路口的限制速度V限;
车辆在行车过程中,陀螺仪向控制模块实时发送角度信息,控制模块接收到角度信息后控制电机微调录像装置,使得录像装置上的水平仪一直保持在水平状态,速度感应装置向控制模块发送实时车速信息,图像获取模块实时获取并储存车辆前方路况的图像信息,并将图像信息传给图像处理模块;
图像处理模块将所获得的图像信息和录入的前方路口停止线位于图像中间的位置特征信息作比较,判断出前方路口停止线的存在和判断路口停止线是否位于图像中间位置,若比较结果符合图像偏差信息,则图像处理模块向控制模块发送判断信号,此时车辆离路口停止线的距离为S,距离S由下面公式给出:
S=h/tanα ;
控制模块接收到判断信号和车速信息后,将限制速度V限和当前车速V进行作差比较,作差结果由下面公式得出:
V=V限‑V ;
当差度较大时,提醒模块进行紧急提醒;当差度适中时,提醒模块进行较紧急提醒;当差度较小时,提醒模块进行正常提醒。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车辆路口减速提醒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夹角α为0.5o~1o,所述的距离h为1~1.5米。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车辆路口减速提醒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V限为30km/h~60km/h,所述的差度为‑30km/h~‑60km/h为大差度,‑15km/h~30km/h为小差度,介于所述大差度和所述小差度之间为中差度。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车辆路口减速提醒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如下步骤:在控制模块的存储单元中录入制度踏板全开度的信息;
车辆在行车过程中,制动踏板开度感应装置和加速度感应装置实时将车辆制动时制动踏板的开度信息和制动加速度信息传给控制模块;
控制模块的存储单元滚动记录设定时长的制动踏板的开度信息和对应的制动加速度信息;
控制模块记录数据后对数据进行处理:
A:同一开度对应的制动加速度进行均值归一化处理:
a平n =[an+(n‑1)a平(n‑1)]/n ,
其中an为同一开度时对应的第n个制动加速度,a平n为第n个加速度的均值;
控制模块存储单元记录经过处理后的数据;
控制模块接收到判断信号和车速信息后,将限制速度V限和当前车速V进行比较,并通过公式:
a=(V限2‑V2)/2S ,
得到当前车辆以限制速度V限通过路口所需的制动加速度a;
控制模块根据存储单元记录的信息得出制度加速度a对应的所需的制动踏板开度;
当所需的制度踏板的开度较大时,提醒模块进行紧急提醒;当所需的制度踏板开度居中时,提醒模块进行较紧急提醒;当所需的制动踏板的开度较小时,提醒模块进行正常提醒。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车辆路口减速提醒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所需的踏板开度大于踏板全开度的2/3~3/4为大开度,小于1/4~1/3为小开度,介于踏板全开度的所述小开度和所述大开度之间为中开度。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浙江科技学院;陈宁,未经浙江科技学院;陈宁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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