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支付工具信息的处理方法和处理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910339526.5 | 申请日: | 2019-04-25 |
公开(公告)号: | CN110059127B | 公开(公告)日: | 2022-03-22 |
发明(设计)人: | 崔卫兵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16/25 | 分类号: | G06F16/25;G06Q30/02 |
代理公司: | 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25 | 代理人: | 夏东栋;崔家源 |
地址: | 100041 北京市石景山区***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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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公开涉及一种支付工具信息的处理方法和处理系统。处理方法包括:在数据库处存储支付工具信息,使得各个条目包括支付工具的标识信息和包括三个信息部分的待扩展信息;为各个信息部分设置允许处理主体,使得第一、第二和第三信息部分的允许处理主体分别为业务方和/或平台方、业务方和平台方;接收处理请求,其中包含请求方的标识信息以及待扩展信息中要处理的信息部分的标识信息;在请求方的标识信息符合相应要处理的信息部分的允许处理主体的情况下,允许处理请求,并基于处理请求对待扩展信息进行对应的处理。如此,在不改变核心逻辑和底层模型的情况下,上述构造的支付工具信息能通用于各种应用场景,满足业务方和平台方的各种扩展需求。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支付 工具 信息 处理 方法 系统 | ||
【主权项】:
1.一种支付工具信息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方法包括:在数据库处存储支付工具信息,使得各个支付工具的条目包括支付工具的标识信息和待扩展信息,所述待扩展信息包括三个信息部分;为所述待扩展信息的各个信息部分设置允许处理主体,使得第一信息部分的允许处理主体为业务方和/或平台方,第二信息部分的允许处理主体为业务方,第三信息部分的允许处理主体为平台方;接收处理请求,所述处理请求中包含请求方的标识信息以及待扩展信息中要处理的信息部分的标识信息;在所述请求方的标识信息符合相应要处理的信息部分的允许处理主体的情况下,允许所述处理请求,并基于所述处理请求对所述待扩展信息进行对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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